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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憲法中有關農業發展條文修訂芻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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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劉健哲; | 書刊名 | 博學 |
卷 期 | 6 2007.07[民96.07] |
頁 次 | 頁5-12 |
分類號 | 430.23 |
關鍵詞 | 憲法; 永續農業發展;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當前臺灣憲法中相關農業法條有些是比較老舊的,如憲法第143條與第146條,不僅無法滿足現代化農業發展的要求,更無以引導未來之發展。主要是因為: 憲法中農業的立法未能與時俱進(法律未能適時的制定),亦未能與時俱新(法律未能適時修訂)。 然而農業發展條例已於2000年元月26日調整農地政策為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且2003年2月7日修正之農業發展條例亦已取消私人取得農地面積不超過20公頃之限制,使得憲法第143條第四項之規定與社會脫節,應予修正。 現代化的農業需要高品質的農業立法,以法律為基礎,確立農業發展方向,同時作為政策研擬與發展策略執行之依據。因此農業立法應能配合農業發展現代化的要求,加以因應調整。 因應臺灣加入國際社會之需要以及貿易自由化之趨勢,農業遭遇之衝擊與挑戰,尤勝於昔。面對此一全球性的競爭,實宜建構一套全方位與現代化的農業發展目標與策略,以維護及促進農業的永續發展。 所以本文擬針對憲法第143條、第146條加以探討,提供修正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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