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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劉銘傳在臺鹽政改革(1886-1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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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陳鳳虹; | 書刊名 | 史匯 |
卷 期 | 10 民95.09 |
頁 次 | 頁150-179 |
專 輯 | 臺灣歷史與社會文化專題 |
分類號 | 673.205 |
關鍵詞 | 劉銘傳; 清代臺灣鹽政; 食鹽生產; 鹽政改革;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光緒十一年(1885)臺灣建省,首任巡撫劉銘傳為了充裕臺灣財政並革除清代 臺灣鹽專賣下的弊端,開始著手改革臺灣的鹽政。光緒十四年( 1888),劉氏將臺灣 鹽務機構設計成三級制,並將全臺鹽務劃分為兩大地區,且由臺灣巡撫統籌全臺鹽 務,為臺灣鹽政建立一個固定的政策,之後臺灣的鹽政大抵上也依據著劉銘傳在光 緒十四年建立的鹽政規模進行。 臺灣鹽業政策始自鄭氏時代陳永華對於當時臺灣鹽業的經營,康熙二十三年 ( 1684)臺灣入清版圖,當時清廷對於臺灣鹽政並無積極改革與經營,雍正四年方 行專賣制度,對於當時弊端叢生的鹽產運銷制度有一規範。然之後由於各方問題, 使得臺灣鹽政又出現了問題,截至咸同年間,清廷對於臺灣鹽政方有改革。但對於 臺灣鹽政有大刀闊斧之舉,當推劉銘傳於光緒十四年(1888)對於當時臺灣鹽政的 改革,其對臺灣鹽政的革新,不但為當時臺灣財政帶來另一筆收入,甚至為臺灣鹽 政奠定下基礎。雖然當時臺灣七場所產的食鹽並不敷島内需求,每年還需要中國運 來唐鹽接濟,方能勉強應付島内消費。但也因劉銘傳當時對於臺灣鹽政的整頓,使 得曰人在其根基上再將臺灣鹽業推展至另一個高峰,臺灣鹽產不僅只供島内消費, 更可外銷至國外。職是故,劉銘傳對於臺灣鹽業的發展確實功不可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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