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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從身分犯的本質檢視刑法第三十一條身分犯共同正犯--以國內現況評析為主=The Examining of the Accomplice of Status Criminal in Artical 31 of Criminal Law in Terms of the Nature of Status Criminal--Concentrating on Commenting on the Domestic St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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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游明得; Yu, Ming De; |
期刊 | 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 |
出版日期 | 20070400 |
卷期 | 12 2007.04[民96.04] |
頁次 | 頁113-153 |
分類號 | 587.164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身分犯; 共同正犯; 身分犯共同正犯; 特別犯; 義務犯; |
中文摘要 | 身分犯的共同正犯是否應予肯認,一直是我國刑法上長期爭論紛擾不休的問題,雖然在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立法者已經採取肯定的看法。本文先就國內身分犯用語上的歧異與內容先為統整與分析,之後回歸我國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現行法的實然面,嘗試就「從犯罪成立的基本構成理解下的身分犯」與「共同正犯應是正犯如何的集合」兩個面向,來重新理解身分犯共同正犯,並依此檢驗該條文的規範正當性。就前者而言,如果身分要件只是客觀構成要件之一,則身分犯的成立必須符合身分要件,這是構成要件該當性的基本要求,不必引進特別犯或義務犯的整套論述亦可得出。而如果認同身分關係在客觀構成要件中的等價性,那麼身分犯被特別賦予擬制的效果,相較於其他的客觀構成要件而言,就是一種不符合事物本質的差別待遇。就後者而論,身分犯共同正犯所要求者,是身分犯質的集合,故不具備身分犯的身分資格要求者,不僅不能成為正犯,當然也不可能成立身分犯共同正犯。故無身分的行為人,也當然不可能被因此擬制成立身分犯的共同正犯。從而,新修正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有關共同正犯的擬制規定必須加以刪除。而之後回歸的就是獨立判斷原則:有身分者成立該事由的正犯或共同正犯,沒身分者就不能成立正犯或共同正犯,也不須特別區分這部分的身分究竟是加減或是構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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