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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戰後臺灣主權爭議與《中日和平條約》=Disputes over Taiwan's Sovereignty and the Sino-Japanese Peace Treaty since Word War Ⅱ
作者 黃自進; Huang, Tzu-chin;
期刊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
出版日期 20061200
卷期 54 民95.12
頁次 頁59-104
分類號 643.1
語文 chi
關鍵詞 臺灣主權爭議; 臺灣主權未定論; 中日和平條約; Disputes over Taiwan sovereignty; Undetermined Taiwan sovereignty; Sino-Japanese peace treaty;
中文摘要 「臺灣主權未定論」,是美國政府於1950年6月,針對臺灣主權歸屬所提出的法律見解。主要的論述依據是,中華民國政府雖在二次大戰結束後根據《開羅宣言》接收臺灣,可是《開羅宣言》在法律上並不構成已將臺灣主權由日本之手移轉到中國之要件;臺灣主權的確定,還需要經由宗主國的放棄,以及接收國的主權繼承此一法律程序才算完備。換言之,「臺灣主權未定論」之所以會和「對日媾和」掛鉤,就是因為臺灣主權的移轉還未經舊宗主國放棄、新主權國繼承的法定程序,而美國可置喙「臺灣主權」問題,自然是因為美國負責主持「對日媾和」案,有決定日本領土範圍之權限。    企圖將臺灣交由聯合國接管,是美國在韓戰爆發的第一時間內設計的方案,目的是防止臺灣落入中共之手。美國擬採用的方法,就是藉主導對日和約之便,首先讓日本在與聯合國會員國簽訂的和平條約中,放棄對臺灣的主權;其次,再將臺灣主權問題交由中、英、美、蘇四國共商解決,若四國在一年之內無法順利解決臺灣問題,則將問題交由聯合國處理。 所謂四國協商共謀解決臺灣問題,是二次大戰末期盟軍對日的決策模式。美國主張將臺灣問題先交四國協商,自然是代表對此一體制的尊重。可是,在韓戰爆發、東西對決態勢已明的1950年代,四國協商體制早已蕩然無存。美國之所以要重提四國協商,就是看準四國協商無法有效解決任何爭議,卻可為下一階段的美國自主外交政策鋪路。將臺灣交由聯合國託管,顯然才是美國的目的。至於如何處置蔣介石的政府,美國政府還沒有明確結論。    不過,中共的介入韓戰,打亂了美國在遠東政策的原有佈局。為了牽制中共在朝鮮半島的軍事介入,動用一切可資利用的反共力量,就成為美國遠東政策的新指標。為了迅速動員一切可資利用的反共力量,重新支持蔣介石政府,也就成為美國新遠東政策下的一環。為了鞏固蔣介石政府,新的對日媾和草案中,撤回將臺灣問題先交由四國協商再交聯合國公議之提案。同時也停擺所有要將臺灣事務交由聯合國處理的部署。換言之,美國放棄將臺灣交由聯合國託管的既定政策,反而以扶植蔣介石政府為己任。在此一首要戰略的考量下,美國政府開始積極協助中華民國政府參與對日和約,以便中華民國政府在臺灣主權移轉的法定過程中,取得新繼承者的法人地位。    1951年9月的舊金山和會,中華民國政府因其他與會者的強烈反對,不得參與。不過,卻得於翌年4月《舊金山和約》生效前,與日本政府簽訂與《舊金山和約》同等內容的《中日和平條約》。至於臺灣主權歸屬的問題上,由於《舊金山和約》只陳述了日本放棄對臺灣的管轄權,並沒有明文交待此等管轄權將移交給哪一國,是以《中日和約》同樣地對主權移轉的對象沒有明文交待。    《舊金山和約》之所以不明文規定臺灣主權的歸屬,是因為中國沒有參與和會,而且在誰可代表中國仍有爭議的情況下,主導和會的英美兩國所刻意迴避的結果。至於《中日和約》蕭規曹隨,援用《舊金山和約》的條文,一則是美國不願因《中日和約》而破壞《舊金山和約》所樹立的規範,特別是《舊金山和約》原本就是英、美兩國妥協的產物,而英國一直主張臺灣主權應明文劃歸給中共的情況之下,得罪英國將會使舊金山的和約體制全面崩潰。二則是美國為了防備中共武力犯臺,仍需利用「臺灣主權未定論」做為擋箭牌。三則是中華民國為了爭取平等參與對日本的媾和會議,也希望《中日和約》是《舊金山和約》體制的一環,對臺灣主權歸屬不得明文宣示,願意委曲求全。    不過,《中日和約》的條文中,雖沒有主權轉移的明確字眼,但有相關條文足以說明臺灣主權已轉移給中華民國之既有事實。《中日和約》第10條規定:「臺、澎人民及法人之為中華民國人民及法人」,以及議定書第2項規定:「中華民國之船舶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船舶;中華民國之產品應認為包括發源於臺灣及澎湖之一切產品」等條文規定,在在為中華民國已對臺灣享有管轄權之事實提供見證。換言之,《中日和約》雖然沒有將臺灣主權從日本手中轉到中華民國之事實明文交待,但用二段語文的方式,將移轉之事實宣告世人。前一段是日本宣布放棄對臺灣主權,後一段是日本承認中華民國對臺灣享有主權,前後兩段互為因果關係,不能因兩段之間的表述沒有轉移符號,而否定雙方的關聯。    再者,日本政府承認中華民國享有對臺灣主權之立場,自1952年簽訂和平條約起就沒有改變。即使1972年日本與中共建交,簽訂《中日兩國政府聯合聲明》時,並沒有同意中共的主張,承認中共對臺灣有管轄權,反而強調日本政府堅守《波茨坦公告》第8條的立場,也就是,臺灣應歸還中華民國。此外,在日本的法院民事訴訟中,也一再表達了日本司法界認為自1952年《中日和約》生效日起,臺灣主權歸中華民國所有的基本認知。    至於美國政府,雖然在《中日和約》簽訂後仍未放棄「臺灣主權未定論」的論述,可是也認為在《舊金山和約》簽訂、日本恢復法人地位後,國際社會中有權決定臺灣主權歸屬問題者只有日本與中華民國。美國的論述,只代表本國的立場,對臺灣主權的最終歸屬不具法律拘束力。美國支持中華民國對臺灣享有主權,但為防備中共的武力犯臺,故仍利用「臺灣主權未定論」為擋箭牌,替美國日後的軍事護臺行動預留活動空間。是以,在其他國家的意見皆不具法定程序拘束力的前提下,原本擁有所有權的日本,既然一再表態臺灣的主權已經由《中日和約》的簽訂,正式轉移到中華民國政府手中,臺灣主權移轉的合法性,自然不容質疑。
英文摘要 The notion of “undetermined Taiwan sovereignty” represented the legal view taken by the US government in June of 1950 in regard to the legal status of Taiwan. The crux of the issue lay in the Cairo Declaration, which, although holding that Taiwan would be return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ROC) at the end of World War II, did not create a legal procedure for passing Taiwan’s sovereignty from Japan to the ROC. The determination of Taiwan’s sovereignty could not be completed without a legal procedure involving Japan’s formal relinquishment of sovereignty and its acceptance by a successor state. Thus the question of “undetermined Taiwan sovereignty” became linked to the later peace treaty with Japan. The United States became involved in the issue of Taiwan’s sovereignty since it was responsible for the peace treaty and deciding what territories Japan would be allowed to retain.   Initially, Taiwan was to be governed by the United Nations, but when the Korean War broke out, the US quickly decided to prevent Taiwan from falling into the hand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US accordingly used the negotiations over the peace treaty with Japan to have Japan renounce any rights to Taiwan. Then, the ROC, Britain, the US, and the Soviet Union would together decide the status of Taiwan. If these four nations could not resolve the issue in a year, then the question of Taiwan would be turned over to the UN.   This procedure rested on the alliance of the four nations that had cooperated to form the Allied policy toward Japan in the late stages of World War II. By advocating that the Taiwan issue should be decided by negotiation, the US followed the earlier model of Allied cooperation. In fact, however, the alliance system that supported such negotiations collapsed when the Korean War broke out and the Cold War began in the 1950s. Apparent American support for negotiations that were clearly impossible was in fact a step toward America creating a unilateral foreign policy. Yet the US obviously sought to make Taiwan a UN trustee. At the time, the US government still had no clear policy on how to deal with the government of Chiang Kai-shek.   However, the PRC’s involvement in the Korean War upset US Asian policy, leading the US to support the government of Chiang Kai-shek in Taiwan. To strengthen Chiang’s government, the US abandoned its original proposals as it pursued a peace treaty with Japan. As a key part of its new strategy, the US thus supported the ROC’s efforts to sign a bilateral peace treaty with Japan. This allowed the ROC to follow formal legal procedures in acquiring the legal status to succeed to the sovereignty of Taiwan.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was signed in September of 1951 without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ROC government due to strong opposition from other countries. But the ROC soon signed a bilateral peace treaty with Japan in April 1952, and this Sino-Japanese Peace Treaty was essentially the same as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Both treaties specified that Japan relinquished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but neither specified who succeeded to legal jurisdiction over Taiwan.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did not specify the sovereignty of Taiwan, since the PRC had not been invited to participate and the issue of what government represented China remained unsettled. Indeed, the Sino-Japanese Peace Treaty represented a compromise between the US and Britain. Britain insisted that the PRC should take over Taiwan. To avoid this controversy causing the collapse of the entire peace negotiations, the Sino-Japanese Peace Treaty simply followed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Moreover, the US used the notion of “undetermined Taiwan sovereignty” in order to stop the Communists from invading Taiwan. The ROC accepted this compromise for the purpose of participating in the peace treaty with Japan.   Even without the sovereignty issue settled, the peace treaty allowed the ROC government to implement effective administrative control over Taiwan. Article 10 of the treaty stated that the Taiwanese people and the juridical person should be the people and the juridical person of the ROC. Item 2 of the protocol stated that the ships of the ROC should include those registered in Taiwan and that the manufactures of the ROC should include those regulated in Taiwan. The above clauses demonstrate the recognition of de facto administrative control of Taiwan. In other words, the Sino-Japanese Peace Treaty specified, first, that Japan relinquished its rights to Taiwan, and, second, that Japan recognized that the ROC succeeded to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Moreover, Japanese recognition of ROC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has remained unchanged since the peace treaty of 1952. Even the Joint Communique, signed in 1972 between the PRC and Japan, failed to recognize the PRC’s claims to Taiwan and indeed maintained the relevance of article 8 of the Potsdam Proclamation that stated Taiwan should be return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As well, the Japanese courts have maintained that the sovereignty of Taiwan belonged to the ROC since the Sino-Japanese Peace Treaty was signed in 1952.   As for the US government, although it did not abandon its view of “undetermined Taiwan sovereignty” with the signing of the Sino-Japanese peace treaty, since Japan regained its juridical status with the signing of the San Francisco Treaty,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only the Japanese and the ROC governments had right to decide the sovereignty of Taiwan. American support for ROC sovereignty in Taiwan stemmed from its strategic desire to prevent the Communists from invading Taiwan. “Undetermined Taiwan sovereignty” thus became a means of reserving scope for military action. However, Japan, which held the original sovereignty, has consistently regarded Taiwan sovereignty as having passed to the ROC government through formal legal procedure with the Sino-Japanese peace treaty. The legitimacy of the transfer of Taiwanese sovereignty is thus beyond dou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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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自進 (2006) 。戰後臺灣主權爭議與《中日和平條約》。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5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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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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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論文索引系統

國家圖書館「臺灣期刊論文索引系統」簡介


  「臺灣期刊論文索引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原名「中華民國期刊論文索引」(紙本),創刊於民國59年元月,72年開發自動化作業後,在82年以「中華民國期刊論文索引線上新系統」和《中華民國期刊論文索引》(紙本) 同時提供期刊論文索引檢索服務,並於83年開放館外網路連線查詢。87年國家圖書館遠距圖書服務系統建置後,「中華民國期刊論文索引影像系統」與「國家圖書館期刊目次服務系統」提供遠端讀者期刊文獻傳遞服務;94年合併「中華民國期刊論文索引影像系統」與「國家圖書館期刊目次服務系統」並更名為「中文期刊篇目索引系統」,此後不論是檢索或是已授權開放的全文影像之利用,均為免費服務。為更符合資料庫所收錄之期刊係以臺灣之出版品為主,因此,99年再度更名為「臺灣期刊論文索引系統」,冀能提供更具開放性之多功能服務。


  有鑑於資訊科技的進步,國家圖書館於108-109(2019-2020)年進行《臺灣期刊文獻資訊網》的全面改版更新,希望本系統能與時俱進,使資料庫介面符合最新的網頁設計原則,也希望資料庫能提供更多友善功能,以及整合書目計量相關的資訊。此更新版系統自110(2021)年3月以全新風貌提供全球服務;是國家圖書館為臺灣期刊論文建置索引並提供服務的新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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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研究論文目錄(1946-1979)資料庫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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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of Chinese Literature (Monograph Series, 1946-1979)


  自政府遷臺以來,迄今三十餘年,由於政治革新,社會安定,經濟繁榮,教育普及,遂使臺澎金馬復興基地在各方面均有空前之成就,學術文化研究成績斐然,亦屬空前成就之一。在學術文化研究之中,對中國文化之研究乃近三十年來國人熱衷對象之一項,報章雜誌中有關中國文化研究之論文為數極夥。吾人今日反共為一文化之爭,蓋中共信奉馬列共產主義 ,而馬列共產主義與中國文化實背道而馳,其表現於清算鬥爭、人民公社 、文化大革命、批孔揚秦,均屬摧毀中國文化之具體表現。民國五十五年 十一月十二日先總統 蔣公在 國父百年誕辰紀念會中倡導中華文化復興運動,其主旨即在保衛中華文化,並使中華文化得以發揚,以對抗中共毀滅中國文化之暴行。民國五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本會成立,中華文化復興 運動遂積極推行,各項工作齊頭並進,而加強研究中國文化即為本會重要 工作之一。


  

  中華文化源遠流長,內涵博大,但未必全盤適合今日之時代,乃極易 明瞭之事理。自清末以來,外侮日亟,國勢日替,國人多有歸罪於中國傳 統文化者,以為中國傳統文化已舊已老,應予打倒,另迎外來全新之文化 ,於是形成民國初年思想界之駁雜混亂,提倡社會主義者有之,提倡資本 主義者有之,提倡無政府主義者有之,而共產主義亦乘隙而入。故知今日 中國之悲劇乃肇因於文化妝題,而中共之得勢不過其結果之一表象而已, 欲解開當前中國悲劇之結,從文化入手實乃最根本、最澈底之途徑。中華文化源遠流長,內涵博大,但未必全盤適合今日之時代,乃極易 明瞭之事理。自清末以來,外侮日亟,國勢日替,國人多有歸罪於中國傳 統文化者,以為中國傳統文化已舊已老,應予打倒,另迎外來全新之文化 ,於是形成民國初年思想界之駁雜混亂,提倡社會主義者有之,提倡資本 主義者有之,提倡無政府主義者有之,而共產主義亦乘隙而入。故知今日 中國之悲劇乃肇因於文化妝題,而中共之得勢不過其結果之一表象而已, 欲解開當前中國悲劇之結,從文化入手實乃最根本、最澈底之途徑。


  其實,民族文化之革新必不能完全脫離舊傳統而從頭另起爐灶,成功 之文化變遷乃老樹幹上生新芽,故今日論中華文化復興,不可將舊傳統一 律丟棄而全盤西化,亦不可固執傳統一成不變,乃須研究如何在傳統基礎 上創新文化。然則,傳統文化中何者為精?何者為蕪?應如何去蕪存精? 應如何吸取外來文化之適於國情者?應如何創新中華文化?應如何發揚中 華文化?均待國人詳加研討,反覆析論,始能獲致正確答案。因此,研究 討論中華文化極屬重要。國人於此雖早有論述,而本會自成立以來,對中 華文化作各種不同角度之研析尤予鼓勵,其成果頗有可觀,論文篇章之繁 多為其具體表現也。


  本會鑑於近三十年來研究中國文化之論文數量龐多,且分散各報章雜 誌,苟無目錄索引,查閱至為不便,甚至不免有無從下手之感。故本會早 有意編印「中國文化研究論文目錄」,俾供中外人士研究中國文化者之檢 索,亦總結研究中國文化之成果也。然此一編輯工作須具專業知識,本會 人手不足,又缺乏蒐集資料之環境,無力自任其責,今商得國立中央圖書 館王館長振鵠先生之同意,由本會撥付編輯經費,國立中央圖書館負編輯 工作之責。


  本書於民國六十九年一月由本會學術研究出版促進委員會執行秘書王 壽南博士首先策劃,同年三月十六日國立中央圖書館正式開始編輯工作。 編輯工作由該館閱覽組主任張錦郎先生主持,歷時一年有餘,至七十年八 月編輯完竣,並由本會委請臺灣商務印書館出版發行。


  在本書付梓之際,對王壽南先生之妥善策劃,王振鵠館長之鼎力協助 ,張錦郎先生與參與編輯人員之辛勞工作,謹致敬佩之意,是為序。


民國七十年十二月三日

陳奇祿 謹識

於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


中國文化研究論文目錄

凡例


一、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與國立中央圖書館為總結、整理近三十 年來國人闡揚與研究中國文化的單篇論著,藉以綜覽三十年來國人文 史哲學科研究的成果;並便利中外學術研究工作者檢索參考,爰編「 中國文化研究論文目錄」。


二、本書收錄期刊、報紙、論文集、學位論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研 究報告中有關中國文化研究的單篇論文,條目凡十二萬餘。其中期刊 九0一種,論文八萬餘篇;報紙十五種,論文三萬二千餘篇;論文集 二0五種,論文三千九百餘篇;學位論文二千二百餘篇;行政院國科 會研究報告一千二百餘篇。


三、本書所收錄的期刊、報紙、論文集、學位論文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 會研究報告等,以民國三十八年至六十八年底在臺出版者為主,兼收 同一時期海外自由地區出版的期刊及論文集,並酌收三十四年至三十 七年在臺出版的期刊、報紙及論文集。


四、本書收錄期刊以各大專院校的學報、各學術研究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出 版的集刊及定期出版的學術期刊(如大陸雜誌、食貨、中華文化復興 月刊等)為主,兼及文史哲學系系刊或會刊,如為大學院校綜合性校 刊,知見所及,也加以收錄。地方文獻期刊,本書單收各省文獻期刊 ,惟臺灣省則兼及縣市政府文獻委員會出版的期刊。其他一般期刊及 科技刊物,如有論及中國文化的,也酌予收錄。


本書收錄的報紙,因人力及物力所限,暫收十五種,其他如臺灣時報 、民眾日報、民族晚報、國語日報(已收書和人雙週刊)及海外僑報 等容續編時補入。


本書收錄的論文集,包括個人自著及二人以上合著(編)兩種。收錄個人自著的論文集,原因有:

(一)原在期刊、報紙、會議報告上發表後,結集成書時復加修訂;

(二)有尚未在期刊、報紙上發表的;

(三)原發表的期刊及報紙本書未收錄的,因此,此種論文集,仍有收錄的價值。二人以上合著(編)的論文集指開國紀念論文集,機關學校成立論文集、祝賀生日或退休論文集,或就某一主題編輯的論文集,或學術會議的研究報告等,本書對於論文集尚未及收入的,擬在續編時補入。


五、本書所收錄的期刊、報紙及論文集,各編有一覽表,列於每冊之後, 以供參考。


六、目錄索引的編製,對於論文取捨的標準,頗難獲得共同一致的看法。 如僅供專家學者利用,收編學術期刊及論文集即可;但研究生、大學 生及一般社會人士的需要,仍需顧及;同時目錄索引的作用,在整理 既有的成績,或藉論文的種類與多寡,看出學術研究的趨向。因此, 本書收錄論文的原則在兼顧多方面的需要,茲再條舉數點,輔助說明 如下:


(一)學術期刊全收,包括通訊、短評、來函更正的短文、補白等。

(二)普通人文及社會科學刊刊則儘量收錄,惟不收短評及補白文字 等。

(三)自然科學及應用科學期刊甚多,其中偶有文史哲學方面的論文 ,本書據「中華民國期刊論文索引」、「中文期刊論文分類索 引」等抄錄,未能一一檢查原文。

(四)通俗性期刊偶有資料性或史料性論文,本書亦兼收錄。

(五)地方性文獻期刊論文資料頗多,其中內容大部份為歷史、人文 地理資料;尤其是傳記資料特別豐富,本書均儘量收錄。

(六)報紙除收錄副刊、特刊外,兼及有關的社論、專欄、訪問稿、 演講摘要、有重大貢獻人物的逝世消息、追悼回憶文字等。

(七)原則上不收錄報紙上的「方塊」短文,或報刊上的讀者投書; 惟重要者亦加收編,如聯合報易金撰「幕前幕後」,常有文史 或人物資料,酌予收錄。

(八)個人自著的論文集或就某一主題編輯的論文集,其中所收論文 有發表於抗戰前後的,如鄭騫撰「從詞到曲」一書載有抗戰前 論文,也予以收錄。

(九)有關文史哲學的會議報告、紀錄、消息等,亦予以收錄。

(十)凡並論古今的論文,也予以收入。如張振鐸撰「從歷代職官之 演變看現行兩大任用制度能否並行不悖」(人事行政五十五期 )。

(十一)討論語文教育的論文甚多,本書以收大中學語文教學為主, 兼論中小學語文教學的,亦酌予收錄;歷史教學論文亦同。

(十二)傳記類外籍人物收錄的標準,必須在本國任職工作較久,其 事蹟與我國有關者,如英人赫德( Robert Hart ) 供職我 國政府垂五十年,其事蹟與清末新政有關,亦著錄之。

(十三)一稿分見數處的論文,仍一一著錄。


七、本書共分六冊,即:第一冊包括 國父與先總統 蔣公研究、文化與 學術、哲學、經學、圖書目錄學;第二冊語言文字學,文學;第三冊 歷史

(一)史學、通史、斷代史、考古學、民族民俗學;第四冊歷史

(二)專史(學科史);第五冊傳記;第六冊著者索引。各類論文篇 數多寡不一,或分或合,以便檢查。


八、本書均按論文內容歸類編排。其分類方法儘量與「中國圖書分類法」 配合,以便讀者檢索資料。


九、本書各冊均分數大類,大類之下再細分子目。各冊類目表附於書前, 類名後並列各類論文編號起訖號碼,以便讀者檢索資料。


十、本書分類表類目的擬定,視收錄篇章的多寡而建立,故有精粗詳略的 分別(一般情形以收錄十五篇以上始立款目,其未立款目而無相近類 目可歸類時,皆彙入該大類通論之內)。


十一、本書對於分類的原則,有下列幾點說明:

(一)將有關 國父與先總統 蔣公的論文,集中在首冊「國父與先 總統 蔣公」類內,以示崇敬。如「國父與中國文化」、「先 總統 蔣公的哲學思想」等論文,均收在此類。

(二)書評、序跋、書目、索引、版本等,依其性質歸入各有關類目 ,如紅樓夢研究書目,歸入文學古典小說,文心雕龍版本考, 歸入文學批評;泛論書評、序跋、書目、索引、版本的論文, 始入圖書目錄學。

(三)凡論文內容涉及兩個時代以上的,歸入最前的時代,如「漢唐 宰相制度的比較」,歸入漢代政治制度。

(四)凡討論一個人的哲學思想,歸入哲學類各時代哲學家;如論及 專門學科的哲學思想,則按其學科性質,分別歸入各有關學科 。如論孔子的哲學思想,歸入先秦哲學家,孔子的教育哲學, 歸入歷史類(二)教育史(第四冊)。論非哲學家的思想,歸 入傳記;如胡適撰「傅斯年的畢生思想」,入傳記。

(五)本書設經學類,收錄有關易、書、詩、三禮、春秋及三傳、論 孟、孝經等十二經論文;惟小學類字書、訓詁、聲韻等入語言 文字學(第二冊)。其專論各經某一篇章的,仿經義考例,依 序排列。

(六)綜論語法的論文,歸入語言文法,如專論一書的語法,則依該 書分類。如趙元任撰「國語的語法和詞彙問題」,入語言;許 世瑛撰「論語學而篇的句法分析」,入論語。

(七)語言類方言目及歷史類方志目,均按地區分為:北部地方、中 部地方、南部地方、東北地方、熱察綏寧及蒙古、新疆青海西 藏、臺灣等。

(八)文學類兒童文學目,包括童詩、童謠、童歌、童話等,均不入 民俗歌謠類。

(九)敦煌學收錄有關敦煌資料的發現經過、收藏情形、整理與研究 考證等文字;如有利用敦煌資料研究文學、宗教、經學等文字 ,則歸入各有關類目。如「敦煌寫卷『鷰子賦』成立的時代」 一文,入文學類。

(十)古文字,如甲骨文、金文、石鼓文等歸入考古學類,不入文字 學,如國立臺灣大學中國文學系古文字研究室編印的「中國文 字」,其論文大部份均歸入考古學類。

(十一)本書第四冊為學科史,惟下列有關學科史論文分入各類:

1.文化史、中國文化史、學術史,歸入首冊文化與學術類。

2.圖書館史歸入首冊圖書目錄學類;惟博物館史歸入學科史 。


十二、本書對於傳記人物的分類,有下列幾點說明: (一)國父與先總統 蔣公的傳記論文收在首冊。

(二)外國漢學家歸入文化與學術(首冊)類漢學研究。

(三)凡論題涉及正史列傳的人物,依所討論的正史歸類,不入傳記 。如「史記伯夷列傳」、「史記屈賈列傳疏證」等,均入史記。

(四)歷史類方志目所收傳記人物,原則上以發表在地方文獻刊物上 ,其事蹟與近代地方活動有密切關係者為主,其他報刊上有類 似此類論文的也歸入此目。

(五)宗教人物除佛教人物在傳記類另立一目外,其餘均與一般人物 分類法相同。

(六)討論族譜、姓氏、生卒年、傳記文學等論文,均歸入傳記類。

(七)傳記類分傳先依時代分,同一時代再按被傳者姓名筆劃排列。 被傳者姓名如另有習慣稱呼(如字號、筆名),則依習慣稱 呼排列。

(八)哲學家與文學家先按時代分,其時代以卒年為準,同一時代再 按出生年代先後排列。惟本書所列依時代分,先秦時代不包括 秦代。


十三、本書著錄的款目,依表格式排列,以資醒目。 凡期刊論文則注明:篇名編號、篇名、著譯者、刊名、卷期、頁次 、年月。 報紙論文則注明:篇名編號、篇名、著譯者、報名、版次、年月日 。 論文集論文則注明:篇名編號、篇名、著譯者、論文集名稱、頁次 、年月。 學位論文則注明:篇名編號、篇名、著者、研究所名稱、畢業年度 、頁數。 國科會研究報告則注明:篇名編號、著者、國科會補助的學年度。


十四、本書對於上述各款目的著錄與處理方式,說明如下:

(一)篇名

1.凡連載的論文,篇名相同時,祇列舉一次篇名;如連載時有 不同的子目,則分別予以標明。

2.凡篇名字義不足以顯示其內容者,在篇名後以括弧加注按語 ,如甲凱撰「翰苑書賊」,加注係談永樂大典。 篇名另標有副標題的,照錄。如莊嚴撰「山堂清話」,注明 副標題:回憶故宮四十年;惟副標題如為一般客套語,則略 去。如為○○典禮上致詞,○○會議上報告等,均略去。

3.本書對於重要學術論文偶加注子目,重要傳記人物,偶加注 籍貫、字號、生卒年等,以提示其論點所在。

4.原報刊篇名誤排時,均予以更正,依正確篇名著錄。

5.書評缺原書名或著者不全時,均檢出補正。

6.傳記論文缺被傳者姓名的,檢出補正。報刊上傳記論文的篇 名每有題意不明確者,本書著錄時偶有更改(或加字號、生 卒年等),另在篇名後加原題目名稱。

7.凡篇名討論二個以上主題時,作分析片,歸入有關各類。如 「陶謝詩韻與廣韻之比較」,分別歸入陶淵明(文學古典詩 )、謝靈運詩(文學古典詩)及廣韻(語言聲韻)。

8.如論文附有英文摘要或英文稿附有中文摘要的,均在篇名後 注明。

(二)著譯者

1.著譯者以期刊或論文集內文所題者為主,如與目次所題不同 ,依常見者著錄。如東方雜誌第 6卷11期(民國62年 5月) 「伏波將軍馬援」一文,目次著者題「蔣君章」,內文標「 惜秋」,依「蔣君章」著錄。

2.著者如係二人,俱錄;二人以上,依篇名中所列第一人為著 者,稱「某某等」。

3.著者未署名,題「未具名」;如屬社論,注明「社論」;早 期「聯合報」社論分為全民日報、民族報、經濟時報三種, 均分別著錄。

4.演講稿,講演者與紀錄者名下,統一題○○○講,如繪圖與○○○記著者非同一人,注明○○○文。 ○○○圖

(三)卷期 期刊卷期的著錄方法,如「 3: 2」,表示 3卷 2期;如僅有 卷號而無期數,或僅有期數而無卷號,則僅著錄其卷號或期數 ;期刊合刊的著錄方法,如「 3:1/2 」表示 3卷 1、2 期合 刊;期刊連續的著錄方法,如「 3: 1─6 」,表示 3卷 1期 至 6期。

(四)頁次 頁次的著錄方法,如「 3─5 」表示 3至 5面;如〔35〕,表 示連載論文累積的總夏數或學位論文的頁數。如有圖表頁次另 計者(「故宮季刊」大都如此),加以注明。

(五)出版日期 出版日期的著錄方法,如「56.7 」,表示56年 7月;如「56 . 7、9 」,表示56年 7月, 9月;如「66. 3─5 」,表示 66年 3月至 5月;如「67. 4、 1─5 .28」,表示67年 4月 1日至 5月28日;如「55.11.17,24;12. 6,13」,表示 55年11月17日,24日,55年12月 6日,13日。餘類推。


十五、第六冊為著者索引。著者索引的目的,是輔助分類目類之不足。本 書係依類編排,同一著者的論文分散在各冊,如欲查考某著者的論 文收編在那一冊,或欲瞭解某著者的研究方向和成果,可利用著者 索引檢索。 著者索引包括個人著者及團體著者。均依其姓名或團體名稱的筆劃 排列。筆劃相同的依前國立北平圖書館中文目錄檢字表「、—︱/ 」四部的先後順序排列。著譯者名稱後附以所著譯論文的篇名編號 ,編號首字為冊數代號,如「 305671 」,表示該著者論文收在第 3冊第 5671 號。若有重號則以 *或**區別之。


十六、著者索引對於同名而非同一著者,儘可能查出,分別著錄;對於同 一著者分別以本名、筆名、別名發表者,亦儘量歸併在本名下;論 文如係二人合著、合編、合譯等,均分別著錄。外籍人士以姓氏英 文字母順序排列。


十七、本書除第六冊外,每冊書後附有收錄期刊、報紙、論文集一覽表。 期刊一覽表注明:刊名、創刊(復刊)年月、出版地、出版者、本 書收錄的卷期、收錄的篇數及涵蓋的年代。罕見期刊注明收藏機關 。間亦注明編者或刊名、刊期變更經過;報紙一覽表注明:報名、 創刊年月日、收錄的年月及篇數,間亦注明停刊及改名經過;論文 集注明:書名、編者、出版年、出版地、出版者、頁數及所收篇數 。


十八、本書收錄的期刊或論文集有用簡稱的,分別在收錄期刊或論文集一 覽表內,注明全名。如「史語所集刊 見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 究所集刊」。


十九、本書大部份論文均經寓目,期其可信,編輯態度亦力求慎重,但因 編者學力所限,錯失在所難免,尚望方家不吝指正,俾於再版時訂 正補充,是所企盼。

Table of Contents of Chinese Literature (Monograph Series, 1946-1979)

編輯委員


主編: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
編輯:國立中央圖書館
出版:臺灣商務印書館發行


各冊編輯委員:
第一冊:國父與先總統蔣公研究 文化與學術 哲學 經學 圖書目錄學
編輯者:張錦郎(召集人)王錫璋 吳碧娟 王國昭
助理編輯:俞寶華 施希孟
校訂者:喬衍琯 劉兆祐 王國良 林慶彰


第二冊:語言文字‧文學類
編輯者:張錦郎(召集人)王錫璋 吳碧娟 王國昭
助理編輯:俞寶華 施希孟 劉美鴻
校訂者:喬衍琯 劉兆祐 王國良 林慶彰


第三冊:歷史類
編輯者:張錦郎(召集人)王錫璋 吳碧娟 王國昭 錢月蓮
助理編輯:俞寶華 施希孟 劉美鴻
校訂者:喬衍琯 劉兆祐 王國良 林慶彰


第五冊:傳記類
編輯者:張錦郎(召集人)王錫璋 吳碧娟 王國昭
助理編輯:俞寶華 施希孟
校訂者:喬衍琯 劉兆祐 王國良 林慶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