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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分離自決的國際法內涵與實踐=The Meaning and Practice of Self-Determin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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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張顯超; | 書刊名 | 問題與研究 |
卷 期 | 45:5 民95.09-10 |
頁 次 | 頁61-90 |
分類號 | 579 |
關鍵詞 | 國家分離; 國家主權; 自決權; 兩岸關係; Secession; Sovereignty; Self-determination; Cross-strait relations;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自決」一詞,在民主政治的發展上,主要是指人民享有選擇自己政府 與統治形式的權利。而自決運動,在多元面貌的發展之下,卻是變得極為複 雜而難解。國際政治與國際法在不同時空背景之下,賦予自決不同的定義與 權利。而20 世紀90 年代以後的自決運動實踐,已經遠遠超過60 年代殖民 地解放運動的範圍。造成此一急遽發展,歸因於蘇聯解體與冷戰時代的結 束、國際政治大環境對人權原則的重視,以及近來開放民主與自由經濟理論 的提倡等三大因素。雖然當前的國際法多不願意明白承認殖民地以外分離自 決的合法性,但晚近20 年的分離自決實踐中,仍有許多非屬殖民地的國家 分離運動得以在國際見證下成功。在主權國家實踐上,西方民主國家對於自 決已逐漸採取民主與開放的政治態度。然而有共黨歷史背景的國家,對於分 離自決運動,有些仍堅持傳統主權觀與不惜使用武力。以俄羅斯車臣共和國 獨立事件為例,長期戰爭的嚴重代價,讓俄、車雙方的政府與人民均難以承 受。要如何協調主權國家與分離自決者的嚴重衝突,國際社會迄今仍沒有發 展出一套可被大多數接受的政治或法律準則。對於經常處理種族衝突與自決 爭端的聯合國而言,維持國際和平與共同發展,或應是解決此類爭端的最高 方針。就台灣的自決公投而論,必須注意的是,如果未經國際社會同意而單 方貿然的採取政治行動,非但是有極為高度的國家安全風險,而且是要擔負 影響區域安全的政治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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