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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論大陸地區人民之繼承回復請求=People in Mainland China Claim Restitution of the Right to Inher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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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中文) | 王重陽; | 書刊名 | 展望與探索 |
卷期 | 4:10 民95.10 |
頁次 | 頁77-89 |
分類號 | 584.5 |
關鍵詞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繼承回復請求; 所有物返還請求; 時效; |
語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兩岸人民間財產繼承案件, 若我國之人民自願將遺產交給大陸地區之繼承人 固無疑問, 但假使雙方對繼承身分之有無及繼承財產之分配有爭議時, 是否有《民 法》繼承回復請求權的適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雖無明 文, 但實務上仍肯定其繼承回復請求之適用, 惟理由的論述上卻出現矛盾, 大陸地 區人民之繼承回復請求,攸關兩岸人民權益甚鉅,有加以研究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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