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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稅法對私法的承接與調整--以消極信託於擬制贈與上的評價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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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次 | 上 |
作者姓名(中文) | 黃士洲;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期 | 88 民95.11 |
頁次 | 頁1-13 |
分類號 | 567.01 |
關鍵詞 | 稅法; 私法; 脫法避稅; 財產權; 家庭婚姻; 制度性保障; 擬制贈與; |
語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稅法與私法之間,舉凡課稅的主體、客體要件、前提事實、稅基形成、證據方法與程序要件等,存在著全面性的連結、依存關係,稅法應否承接私法的概念、法律關係或為如何的調整,非僅為稅法自身的規範解釋問題,毋寧尚牽動憲法價值秩序的一貫性,以及公法應如何地看待、尊重私法秩序的課題。稅法基於自身規範目的而調整私法概念、事實關係時,其直接或間接地,有意或無意地干預私法秩序,所可能引發的基本權干預與侵害問題,甚或淘空財產權、婚姻、家庭自由等基本權的制度保障的效果,亦應受到同等的重視,而透過利益衡平,來求取價值秩序的一致。就此,本文乃提出「私法適用的先序性」與「原則—例外」模式,作為稅法承接、調整私法的參考方法,並以遺贈稅關於擬制贈與的實務判決為例,說明消極信話(借名證記)的私法關係於稅法上應如何予以承接與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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