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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參與犯之中止犯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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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中文) | 黃惠婷;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期 | 86 民95.09 |
頁次 | 頁27-40 |
分類號 | 587.15 |
關鍵詞 | 參與犯; 中止犯; 防止犯罪; 己意; |
語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新法第二七條第二項規範之主體限於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以及「正犯背後之正犯」類型的間接正犯。參與犯之中止犯須以正犯達於可罰的未遂階段為前提,而且參與行為不能正犯著手前喪失效力。此外,參正中止犯之客觀要件係「防止」行為,只要參與犯出於已意令犯罪結果不發生即可,防止行為係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在所不問。參與犯所防止的犯罪與先前參與的犯罪具同一性者,即為本條項「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而競合論區別行為單數與行為複數之基準以及一般參犯原則可為犯罪同一性之判斷依據。至於主觀要件則與單獨正犯一樣,參與者的防止行為必須出於己意,己意與否依規範觀點在於行為人防止的內心意思仍否具危險性而定。惟參與犯之防止行為終究失敗,造成犯罪結果仍發生時,視情形而定,有可能原為共同正犯,正因犯罪能量降低,論以幫助犯,或因風險責任轉移,結果之發生不應歸責於因己意而為防止行為的參與犯,或考慮是否因違背義務的危險前行為而成立過失犯,甚至類通適用準中止犯,因而,參與犯失敗之防止徑為問題側存有尚待探討的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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