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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警察誘捕教唆可罰性之探討=A Study on Penalities for Police Entrap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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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世當; Lin, Shin-dang; |
期刊 | 警專學報 |
出版日期 | 20060800 |
卷期 | 3:7 民95.08 |
頁次 | 頁225-243 |
分類號 | 548.6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警察職權行使法; 誘捕; 誘捕教唆; |
中文摘要 | 警察職權行使法業於92年12月1日正式施行,該法第3條第3項明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行之。警察實務上所使用類似釣魚之偵查方法,似已從嚴納入規範,然警察機關實施誘捕偵查,具有主動發覺、打擊犯罪之奇效,且廣為各國警察機關所運用。因此,警察機關除應認識誘捕教唆行為本身的可罰性,以發揮其在犯罪抗制上的效益外,也應注意保障行為人的權利。本文研究認為:1、警察誘捕教唆未遂型態不具可罰性。2、警察誘捕教唆的既遂型態一般不罰。3、警察誘捕教唆應規定於刑事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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