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分析
來源資料
頁籤選單縮合
題 名 | 警察誘捕教唆可罰性之探討=A Study on Penalities for Police Entrapment |
---|---|
作 者 | 林世當; | 書刊名 | 警專學報 |
卷 期 | 3:7 民95.08 |
頁 次 | 頁225-243 |
分類號 | 548.6 |
關鍵詞 | 警察職權行使法; 誘捕; 誘捕教唆;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警察職權行使法業於92年12月1日正式施行,該法第3條第3項明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行之。警察實務上所使用類似釣魚之偵查方法,似已從嚴納入規範,然警察機關實施誘捕偵查,具有主動發覺、打擊犯罪之奇效,且廣為各國警察機關所運用。因此,警察機關除應認識誘捕教唆行為本身的可罰性,以發揮其在犯罪抗制上的效益外,也應注意保障行為人的權利。本文研究認為:1、警察誘捕教唆未遂型態不具可罰性。2、警察誘捕教唆的既遂型態一般不罰。3、警察誘捕教唆應規定於刑事訴訟法。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