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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名 | 試論NCC組織法的違憲性問題 |
|---|---|
| 作 者 | 陳新民;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 卷 期 | 83 民95.06 |
| 頁 次 | 頁1-30 |
| 分類號 | 557.711 |
| 關鍵詞 | 廣播電視自由; 制度性保障; 平等權; 言論自由; 結社自由; 參政權; |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 中文摘要 | 有鑑於憲法的制度性保障,必須有賴於立法者形成權,也就是立法者積極氣成憲法的價值。為使我國的廣電通訊秩序脫離過去威權統治與管理機制的老舊窠臼,必須衡諸立法前所發生執行管制之殷鑑,所作出的立法對策,倘少能有比舊有制度更能覆行憲法對廣播通訊自由保障的旨意,便合憲的立法妥當性判斷,這不僅是行政權必須尊重之處,也是司法權必須承認及自我節制的憲法義務。立法都對於日後法律亦有變善立法的義務,日後針對不同的情事應加以修正。如此憲法的制度性保障方可配合民主政治,取得妥當性,與正當性。因此憲法的制度性保障,非僵硬及固定性,非「墨守成規」,行政院的釋憲聲請卻正反其道的主張「僵硬的老制度性保障」,顯示出來能真正把握憲法對於制度性保障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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