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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刑法之緊急避難與其他阻卻違法事由之關係--兼論阻卻違法事由之競合=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Provisions Avoiding an imminent danger and the other Justific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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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彭美英; | 書刊名 | 輔仁法學 |
卷期 | 30 民94.12 |
頁次 | 頁81-126 |
分類號 | 587.143 |
關鍵詞 | 阻卻違法事由之競合; 緊急避難; 正當防衛; 得被害人承諾; 推測被害人同意; 優越利益原則; The overlap of affirmative defenses; Avoiding an imminent danger; A justifiable defense; Promised by the victim; Presumable consent; Principle of superior interest; A special rule; A general rule; |
語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關於刑法第二十四條緊急避難規定在法律上之性質如何,我國學說見解有認為係一種緊急狀態下之「放任行為」,亦有認為緊急避難係「正當行為」,而無論主張「放任行為」或「正當行為」之見解,均認為是否成立緊急避難,須取決於利益衡量。 由於現代刑法係以個人主義思想為基礎,通說認為在「得被害人之承諾」而侵害法益阻卻違法之情形,實際上刑法所欲防止之權益侵害並不存在,無法益侵害即無構成要件實現之問題,職是之故,應屬於排除構成要件該當性之問題,而其他阻卻違法事由基本上皆為利益衡量之結果。由於緊急避難之成立係以利益衡量作為其主要考量,是以德國於西元一九七三年明文將「利益衡量」列為刑法第三十四條阻卻違法緊急避難之構成要件,其立法目的乃針對當時以超法規阻卻違法之各種緊急情形作一般性規定,授予由司法進行確定阻卻違法之基礎,德國通說亦承認刑法第三十四條為緊急避難之一般性規定,而其他阻卻違法事由則係將緊急避難之利益衡量具體化之特別規定。 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緊急避難成立要件雖與德國刑法規定不盡相同,惟承認緊急避難之法理基礎應無差異。本文主要在探討德國文獻上有關阻卻違法緊急避難於阻卻違法事由中之地位,亦即,在緊急情形下所為該當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若同時符合數個阻卻違法事由時,緊急避難與其他阻卻違法事由是否具同等之獨立地位,而得同時適用,抑或其他阻卻違法事由乃是刑法緊急避難之特別規定,而具優先適用地位。所有之阻卻違法事由均具相同之法律效果,亦即阻卻違法,「特別規定」具優先適用之意義,在於行為若不能依特別之阻卻違法事由阻卻違法時,是否得再援引刑法之緊急避難以阻卻違法。單獨從邏輯上之特別關係無法得出特別規定具優先地位而不再適用一般規定之結果。該當特別規定之要件,尚須評價是否符合特定之目的,始能決定是否排除一般規定之適用。本文擬對此問題進行探討,雖主要係以德國法為重心,然而我國之學說解釋緊急避難時,亦皆引德國文獻作為論據,是以本文亦可供國內實務、學說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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