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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論美、日、中職棒裁判的型態與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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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黃俊傑; 廖誼印; | 書刊名 | 彰化師大體育學報 |
卷 期 | 5 2005.01[民94.01] |
頁 次 | 頁181-188 |
分類號 | 528.955 |
關鍵詞 | 職業棒球; 裁判;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在一場九局的球賽中,球場法官-「裁判」精凖而正確的判斷,會讓選手表現更好,使球賽更加完美;長達二至三個小時隨時需要保持高度注意力,因此裁判不只是眼力和體力要好,頭腦更要保持清晰、靈活。職業棒球裁判養成最困難的原因乃是自由心證的認定判決難度高,不會使用轉播畫面來現場改判規則引用錯誤除外的認定判決,例如;好壞球(STRIKE、BALL)、界內界外(FAIR BALL、FOUL BALL)、出局或安全(OUT、SAFE)、是在棒球規則中不可抗議的,當然更是不可改判的(林國輝,1990)。當然裁判是人,執法過程中也有犯錯及誤判的可能性,如何減低失誤率,增加現場處理的機智性,將是裁判養成過程的重點。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