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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論行政罰法在警察法制之地位與執法之影響=A Study on the Status of Administrative Penalty Act Regarding the Police Law System and Its Impact on Law Enforce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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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蔡庭榕; | 書刊名 | 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 |
卷 期 | 11 民95.03 |
頁 次 | 頁59-105 |
分類號 | 575.81 |
關鍵詞 | 行政罰法; 行政程序法; 警察法; 執法; Administrative penalty act;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Police act; Law enforcement;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行政之範圍廣泛且複雜,基於行政之特定目的,過去多以個別立法方式,以達成其規範目的,對違反應遵守之行政法上義務,通常科以繁雜制裁方式,對人民之權利影響極大。然而,不似刑法、民法法典,而行政法係許多個別法規集合而成。除了行政法各論之個別行政法規外,屬於集中式立法之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及行政爭訟法均已完成。在行政法體系漸趨完備下,由於在規範行政法土之作為義務 (不做該做的事) 與不作為義務 (做了不該做的事) 雖有具可苛責性之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之個別行政法律或自治條例。然長期以來,除了社會秩序維護法具有總則、裁處程序、分則、及附則外,其餘行政法規尚常缺乏總則性規定,特別是可歸責性之「責任能力」規範,甚至裁處程序亦有規定不足或漏未規定者。因此,作為一部普遍共通過用總則性法典,行政罰法之制定,乃有其重要與必要性,將使行政法體系更加完備。 警察法制基於行政危害防止及刑事犯罪偵查之雙重任務特性,在法制上亦需兼顧二者之差異與聯繫。除了刑法分則與行政刑罰之犯罪,已有刑法總則可資適用外,在警察行政法上,僅有社會秩序維護法有明確總則規定,其餘個別警察行政法多缺乏總則規定。特別是警察工作中接觸民眾之法律關係中,行政法之危害防止任務佔大部分,為警察法制規範與執行之核心。因此,行政罰法之制定,使個別行政法具有總則性適用,擺脫刑法總則之思維,凸顯行政法特性與適用,並保障人民權益,在警察法制上具重要地位,對警察執法必有極大影響。因此,行政罰法將使行政法體系更加完備,亦使警察行政法規之解釋與適用,更符合其特性。警察雙重任務之宿命,不論是犯行追緝之刑事司法作用,或危害防止之行政作為,均有賴完備之警察法體系之運用,若以「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 (以下簡稱「警察三等特考」) 中「警察法規」之八種個別法加以細分其性質,可類歸為組織法、作用法之制裁、職權、程序、及執行規範,甚至有具有特別救濟規定者。然由於過去行政法規常缺乏屬於違法性、有責性、共犯、併罰、處罰加重或減輕之斟酌、行為之單數或複數、時效,及不當得利與沒入價額或差額之追繳或追徵等,過去均賴判例、解釋等個案式處理,甚或是引適用刑法總則,實務雖傾向否定見解,但非定論。因而,在缺乏總則性規定之警察個別法,如集會遊行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入出國及移民法等均有屬於法律義務違反之構成要件與罰則,卻欠缺有責性與違法性及其他相關原則規範,以供適用。故「行政罰法」可謂各該個別警察法規之總則性地位,作為瀰縫補漏功能,以完備警察法制。因此,如何使警察人員於執法時,對整體警察法體系有所暸解,進而加以有效貫徹實施,以達到維護公益及公序之目的,對行政罰法施行,乃有必要進一步探討其在警察法制上之地位及其對執法之影響。本文先對警察法制體系概述介紹,隨之說明行政罰法之性質及其在警察法制之地位,並進一步託明本法之主要內涵;再則探討行政罰法對警察執法之影響,最後在結論中提出相關建議,以供警察實務適用上之參考準備,使適用時更順利,以保障人民權孟,達成法定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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