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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論一事不再理之憲法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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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次 | 上 |
作 者 | 王兆鵬;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80 民95.03 |
頁 次 | 頁51-67 |
分類號 | 581.23 |
關鍵詞 | 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二罰; 禁止雙重危險; 案件單一性; 案件同一性; 基本人權; 重複處罰; 禁反言; 美國憲法; 美國刑事訴訟法;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我國憲法雖無「一事不再理」之規定,但應認為一事不再理為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我國刑事訴訟法雖亦承認一事不再理原則,但未明確定義「一事」之範圍為何。最高法院雖曾在具體案例中,說明一事不再理之法理基礎及適用標準,但其見解只有法律上之位階,不具憲法上之位階。 我國最高法院以「刑罰權」作為判斷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之見解,乃奠基於錯誤之憲法法理。蓋一事不再理為憲法原則,不容立法者以法律變動之;刑罰權之多寡為法律問題,只要不違反比例原則,立法者原則上得變動之。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如以刑罰權之多寡為斷,等於將憲法原則,並不正確。 本文目的在建構我國憲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論述一事不再理之「一事」之定義與範圍。為此,本文先深入探討該法則之基本價值與目的,再介紹及比較國內外學說理論及實務見解之優缺點。本文認為就「一事」作任何一種僵化的定義,都無法達成上述目的,對被告之保護不是過度就是不足;反之,對公共利益之維護亦同。參考國外學說與實務,本文主張我國一事不再理之憲法標準亦應在設立原則之同時,承認符合公平正義之例外。就原則部分,本文認為一事不再理原則上應採二階段檢驗法,先以「相同要件」法則檢驗,再以「相同事件」法則檢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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