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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票據退票理由=Reasons for Dishonored Negotiable Instrum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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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中文) | 莊中原; | 書刊名 | 臺灣金融財務季刊 |
卷期 | 6:3 民94.09 |
頁次 | 頁141-166 |
分類號 | 562.37 |
關鍵詞 | 票據; 退票理由; 背書轉讓; |
語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按支票之付款銀行對於執票人提示支票而請求發票人付款時,付款銀行因與發展人訂有「委託付款」之委託契約存在,故付款銀行於代發展人為付款時,有審查票據之義務。付款銀行在審查提示請求付款之支票,決定應否付款之主要方式,目前係採所謂「負面表列」之審查方式。亦即若提示請求付款之支票若無「負面表列」之法定拒絕付款事由時,則支票付款銀行即應付款。而所謂「法定之拒絕付款事由」係指「票據交換作業處理程序」第十三點所定之拒絕付款事由,當提示請求付款之支票經付款行審查,若有「負面表列」拒絕付款事由之一者,付款銀行即應填具退票理由單辦理退票。 票據退票事由區分「形式上審查事由(「存款不足以外」事由)及「實質上審查事由(存款不足)事由」及兩種。蓋支票付款銀行依「票據法」第一四三條規定應負支付之責之前提,應以該支票符合票據之設權及文義性如可,若提示之支票,於形式上已違反票據之設權及文教等規定,將導?該支票無效,根本不步及存款是否足以支付票面金額之問題。 所謂「存款不足」其定義相當明確,凡於支票發票人之支票存款戶內或其信用契約所約定數,不足以支付所提示要求支付金額時,付款銀行即應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拒絕付款。惟「存款不足以外」事由,則除散見於票據法條文中,尚包括中央銀行、財政部、全國銀行公會等所函示不宜或拒絕付款之事由在內。「票據交換作業處理程序」中,共列舉了43種「拒絕付款理由」供付款行於辦理退票時選用,惟為免「掛一漏萬」,尚有第四十四種所謂「其他依法令之規定應予退票之情形」概括式理由,做為目前退票依據。所列舉43種退票事由中,以「存款不足」為主軸共計10項,「存款不足以外」事由共計33項。本文即以「存款不足」事由為「實質退票理由」,「存款不足以外」事由為「形式退票理由」結構,在「形式退票理由」又區分為「違反票據記載事由」、「票據法明定事由」、「違反背書規定」及「其他」部分,以說明票據退票之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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