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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中國《行政處罰法》初探=Exploring the PRC's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Co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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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黃正芳; | 書刊名 | 展望與探索 |
卷 期 | 4:2 民95.02 |
頁 次 | 頁66-81 |
分類號 | 588.13 |
關鍵詞 | 行政處罰法; 行政復議; 處罰法定原則; 行政機關管轄權;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行政處罰制度在中國之發展,實際上屬近幾年之事,行政處罰遍及行政機關各領域, 包括公安機關、交通、衛生、經濟、文教及財政等單位均實施行政處罰,且在各法律、法 規及規章均有明文規定。因此,行政處罰已成為中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維護經濟秩 序及社會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 中國為規範行政處罰之設定與實施,以有效地遏止人民或企業之違法行為,保障行政 機關公權力之行使,並落實有效能之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秩序,保護人民、法 人或其他組織之合法權益,特制定《行政處罰法》,於1996年3月17日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同日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處罰法》主要內容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行政處罰 的管轄和適用、行政處罰的決定:分為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及聽證程序;行政處罰的執行 等等。經探究之後,《行政處罰法》之優點及需強化之處有:行政調查與處罰應落實正當 法律程序、該法行政調查與處罰已有規定確保程序之民主性、公正性、公開性;有聽證程 序之踐行,以補行政程序法之不足;該法對行政處罰不服均可提起救濟;另外,《行政處 罰法》制雖已訂定,但法治觀念薄弱,法律之實行力有待強化;行政機關及公安單位一切 作為仍以指令、命令為指導原則及奉行準則,對《行政處罰法》之執行力仍有待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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