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籤選單縮合
題 名 | 文化憲法=Cultural Constitution |
---|---|
作 者 | 陳淑芳; | 書刊名 | 法政學報 |
卷 期 | 18 民94.06 |
頁 次 | 頁227-262 |
分類號 | 581.23 |
關鍵詞 | 文化; 文化國家; 文化憲法; 文化基本權利; 藝術自由; 國家保護與獎助文化之義務; Culture; Cultural state; Cultural constitution; Fundamental rights of culture; Liberty of art; State obligation to care for and support culture;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德國一九一九年所制定之威瑪憲法,是世界各國成文憲法中,第一部除了規定人民基本權利及國家基本組織外,尚依人民生活之各種領域,規定國家任務與施政方針的憲法。我國憲法仿效威瑪憲法的立法例,也在人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第二章〉及國家基本組織〈第三章至第十二章〉規定之外,訂有基本國策一章〈第十三章〉。在該章的第五節,並規定「教育文化」的發展與促進為國家之任務,國家須負起照顧人民精神生活之義務。而若以人民之文化生活領域來觀察現行憲法對此一領域之規範。可以整理出:憲法前言、第十一條之文化基本權利、第一百五十八條所訂之文化的目標、第一百六十二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九條與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國家的文化任務及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十款之文化事務國家組織權限的劃分等。這些條文可構成一部「文化憲法」,而為本文所欲論述之對象。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