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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公式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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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蔡吉源; 林健次; | 書刊名 | 財稅研究 |
卷 期 | 38:1 民95.01 |
頁 次 | 頁130-155 |
分類號 | 566 |
關鍵詞 | 統籌分配稅款; 分配公式;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民國91年5月行政院通過財部所提「財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其修正原則:「劃一全縣市分成基礎」、「擴大統籌分配稅款規模」、「分配公式入法」是正確的方向,值得稱道。可惜,由於補助制度的法制化尚嫌不足、統籌分配款分配公式太過遷就歷史的(現實的)比率,該修正草案若照案通過,臺灣的地方財恐將仍在「中央控制、地方依賴」的體制下運作。地方政府仍將在「必須也可以」依賴中央下,互相排擠,以爭取中央資源挹注支出為要務,財大餅難以擴大。任何改革,包括財政改革在內,必須處理從現行制度轉換列正確或理想的制度所遭遇的問題。假如轉換困難度高,正確的方法是設定目標分段達成。以財劃法的分配公式為例,應該是設計正確的、合乎學理的分配公式,然後再考慮現行制度如何與正確的分炭制度銜接,再進一步將最終的分配公式與過渡時期的方法同時載入法律,一次完成立法,分段實施。假如為了遷就現實、已遭扭曲的比例,以合乎或接近現行分配的比例去設計或拼揍新的公式,其結果是陷入舊體制的泥淖,表面上好像是變革,其實只是替舊體制換上新衣而已。以我們最為同的本文表12的分配為例:各變數的權數分別為人口50%、耕地面積10%、財政能力20%、財政努力20%。該表所做算的臺北市與臺北縣的分配比例分別為13.32%與14.35%。兩個比例與現行比例差異很大。改革方法不是放棄這個分配公式,而是設計如何運用各種包括補助款在內的配套措施,在3年到5年之間,漸水的達成使用這個分配公式,併載於法律之中。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