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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從法律經濟分析觀點探討強制公開收購制度=Mandatory Tender Offe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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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張心悌; | 書刊名 | 輔仁法學 |
卷 期 | 28 民93.12 |
頁 次 | 頁47-97 |
分類號 | 563.54 |
關鍵詞 | 強制公開收購制度; 公開收購制度; 法律經濟分析; 部分公開收購; 經濟效率; Mandatory bid; Mandatory offer; Tender offer; Partial bid;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Economic efficiency;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公開收購制度(tender offer)為取得他公司股份或經營權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公司控制權市場(market for corporate control)中,亦扮演著重要之角色。我國於民國七十七年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增訂公開收購制度,民國九十一年更進一步參考英國之法制於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三項引進「強制公開收購制度」(mandatory offer or mandatory bid)。惟我國有關強制公開收購制度之規定似乎過於簡單,日後於適用上可能產生諸多疑問。 本文嘗試從法律經濟分析之效率觀點探討強制公開收購制度之必要性。從社會財富極大化之政策言,法律在設計如何規範公開收購制度時,其追求之目標應為:鼓勵能增加目標公司交易後價值(post-transaction value)之公開收購交易,即有效率之交易(value-increasing or efficient tender offer);同時對於減少目標公司交易後價值之公開收購交易,即無效率之交易(value-decreasing or inefficient tender offer),應阻止之。因此,在檢討強制公開收購制度之利弊得失時,上述是否能促進社會財富極大化之目標即成為一個最重要之檢驗標準。鑑於雙階與單階強制公開收購制度皆未能達成上述目標,本文建議廢除強制公開收購制度。同時,為保護未應賣股東之權益,本文亦建議於收購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時(即取得目標公司相當之控制權時),應賦予未應賣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請求公司以當時公平之價格買回其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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