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籤選單縮合
題 名 | 論警察攔停與檢查之職權行使=A Study on the Police Power to Stop and Inspection |
---|---|
作 者 | 蔡庭榕; | 書刊名 | 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 |
卷 期 | 10 2005.03[民94.03] |
頁 次 | 頁67-114 |
分類號 | 575.86 |
關鍵詞 | 警察職權; 攔停; 檢查; 拍搜; 整體考量法則; 合理懷疑; 相當理由; 一目了然法則; Police power; Stop; Inspection; Frisk; The totality of circumstances; Reasonable suspicion; Probable cause; The plain view doctrine;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警察職權行使法對於過去警察臨檢之概括用語,依據解釋意旨,予以明確規定為查證身分之要件、程序及救濟方式,使其在法律保留原則下,亦符合明確性規定。特別是在警察執行職務行使職權時,亦提供查證身分之干預性措施所需使用之判斷基準。該法要求警察執法應基於「事出有固、師出有名」之法定正當合理之「因」與「名」,並以整體考量法則進行判斷,以形諸裁量是否採取攔停典檢查措施之基礎。警察攔停可區分為該法第六條及第七條所規範之治安攔停與第八條所規範之交通攔停。若從法理細分,治安攔停尚可進一步分為刑事攔停與行政攔停。執法者以整體考量法則攔停之後,並可運用一目了然法則,進行執法判斷,並確切暸解法定攔停與檢查要件之抽象危害、具體危害或實害為授權基礎,將抽象且具有不確定之法律概念予以正確地適用於實務執法上。至於警察進行本法之「檢查」,則可依其性質區分為維護人身安全之檢查,即攔停後之身體與所攜帶物件檢查 (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與管束之附帶檢查 (第十九條第三項),以及交通工具檢查,亦可再區分為車籍稽查 (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及蒐證檢查 (第八條第二項)。故暸解法律規範,精緻執法判斷、貫徹依法行政,形成共知共識,以充分保障人權與維護良好社會治安之雙贏局面。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