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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共有物返還訴訟之再考--代表訴訟法理與事後程序參與之連結與交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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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黃國昌;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66 2005.01[民94.01] |
頁 次 | 頁36-53 |
分類號 | 586.1 |
關鍵詞 | 共有物返還; 第三人撤銷訴訟; 代表訴訟; 紛爭解決一次性; 程序保障; 連帶債權; 不可分債權; 法定訴訟擔當; 既判力擴張; 反射效;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由部分共有人所是起之共有物返還訴訟,其確定判決效力是否及於其他共有人,在我國以民法第八二一條之規範意義為中心,不僅於學說上素有爭論,最高法院亦出現衝突之見解。主張判決效力及於其他共有人之見解,將民法第八二一條界定為法定訴訟控當之明文;反對之見解,則主張該條明文承認共有人「各得」請求共有物之返還,一人所受敗訴判決之結果當無妨礙其他共有人行使其返還請求共有物之返還,一人所受敗訴判決之結果當無妨礙其他共有人行使其返還請求權之理。在新民事訴訟法增設第三人撤銷訴訟後,由於在立法過程中,將共有物返還訴訟當作該制度之主要適用釋例,導致此等論爭進一步地激化。 本文之目的,旨在對共有物返還訴訟之判決效力範圍問題,針對向來的學說見解,進行全面地檢討。筆者主張,民法第八二一條之規定,其規範功能僅在於表明「共有人一人即得請求返還共有物」及以「返還之對運限於全體共有人」而已,並無法單由該條之規定決定判決效力之範圍。筆者認為,此問題不應由抽象之法律概念進行演繹,形式地推導其結論,而應在兼顧實體法與訴訟法之觀點與價值下,形成一定之政策決斷。基此,本文論證向來之學說見解,均未能滿足實體法與訴訟法兩面之考慮,而重新本於共有物反還請求在實體法上之性格,透過代表訴訟法理之應用,兼顧民事訴訟法「紛爭解決一次性」及「程序保障」之基本要求,試圖就此問題提出不同於既往學說之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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