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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及否認公司人格理論在我國實務之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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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劉連煜;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67 2005.02[民94.02] |
頁 次 | 頁40-49 |
分類號 | 587.2 |
關鍵詞 | 揭穿公司面紗; 公司人格否認理論; 關係企業; 股東有限責任; 誠信原則;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揭穿公司面紗(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係指在某些情形下,為保護公司債權人或更高的法益(如避免詐欺),而將公司之法人格否認,亦即法院可揭穿公司面紗,否定公司與股東各為獨立主體之原則,成為「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之例外情形。此原則除於一九九七年公司法增訂「關係企業專章」時,部分精神被落實外(參照公司法第三六九條之四),在我國司法實務上之判決(例)並不多見。臺灣高等法院在八九年度的乙則判決中,嘗試引進否認公司人格法理,然卻為最高法院九一年度臺上字第七九二號判決所不採,惟其理由何在,未見說明,實為公司法制上之一大憾事。 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與公司人格否認理論,二者事實上在美國法之概念稍有不同。至於停時應揭穿公司面紗或否認公司人格,美國法院所考慮主要因素包括股東對公司之過度控制、股東與公司之資產混合、公司型式之不遵守、公司資本之嚴重不足等等,並無明確的標準,亦無單一之決定性因素。因此,應否將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條文化以利適用,應採否定見解。在法院實務審理時,宜參酌個案之一切因素,將之作為一項法理加以適時採用,始為妥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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