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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從美國專利訴訟制度論設立我國專利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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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次 | 下 |
作 者 | 吳東都;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67 2005.02[民94.02] |
頁 次 | 頁5-17 |
分類號 | 440.652 |
關鍵詞 | 專利行政訴訟; 專利權侵害; 專利訴願及爭議委員會;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全院合議庭; 審查標準; 輕率上訴; 實質證據; 雪芙蘭原則; 專業法院; 專利法院; 司法審查; 有效性推定; 智慧財產權法院;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美國之專利案件屬於聯邦法院管轄,關於專利權取得行政訴訟採取雙軌制司法審查,專利申請人或爭議當事人不服專利訴願及爭議委員會之決定,可選擇直接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起上訴,或向聯邦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專利權侵害民事訴訟則僅得先向聯邦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於專利商標局之准予專利權僅具推定效力,聯邦地方法院審理專利權侵害民事事件時,仍得審查專利權是否有效(專利要件存否)。無論專利行政事件或專利權侵害民事事件之上訴管轄,最終是歸於同一上訴法院—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專屬管轄。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年裁量受理不到一百件案件之情形下,幾乎由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對專利法作最終之解釋,其並設有「全院合議庭」制度,法院雖有多庭亦能強制自行統一各庭之法律見解,確實達到專利法全國統一見解之目標。該法院係為統一全國專利法見解而設,以事務定其專屬管轄,專利案件占其受理案件總數之五分之一以上,所設之技術助理具有法且及技術雙重背景,是專利專業法院,經其成立二十餘年來之運作,得到正面之評價。 我國新專利法,已將侵害專利權除罪化,新型專利亦改採形式審查,相近於美國制度。參酌美國法制,並在司法專業化要求下,為能專業化審判專利案件及統一專利法之解釋適用,以假護專利權人、鼓勵國人從事技術之發明與創新,有必要設立專利法院,專屬管轄第一專利行政事件及第二審之專利民事事件(可擴及商標行政及民事事件)。為設立專利法院,本文認為應制定專利法院法,以規定專利法院組織及專利(商標)訴訟程序,前者應特別就如何確保遴選適合法官充任專利法院法官,充實如何之輔助人員協助法官辦理專利案件,如何強制性統一法院見解為規定;後者則是基於專利(商標)案件之特性,在某些訴訟程序方面,作不同於屬於一般性之行政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規定,以符合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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