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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所得稅法之薪資所得與應扣繳薪資所得稅客體的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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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次 | 下 |
作 者 | 柯格鐘;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65 2004.12[民93.12] |
頁 次 | 頁16-33 |
分類號 | 567.21 |
關鍵詞 | 薪資所得; 薪資所得稅; 扣繳; 扣繳客體; 就源扣繳;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本文整理我國的稅務行政主管機關財政部之解釋函令與相關之行政法判決,以此為基礎,綜合我國學界、德國法及其學術界的討論意見,嘗試建構我國所得稅法第一四條第一項第三類所規定之薪資所得,以及第八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扣繳所得稅之薪資客體的適用範圍。申言之,兩者應有所區別:前者,基於民法與勞工法之觀點,初步決定其薪資所得之範圍,再基於稅法量能課稅之觀點,將適用薪資所得課稅的範圍,發大及於無效僱傭契約、非法的僱傭契約、第三人所作之給付,或受傷人利用職務或工作之機會取得的所有利益等;後者,關於扣繳薪資所得稅之範圍,亦即,僅限於機關、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之雇主,於其管領範圍內,實際上對於受僱人所作之薪資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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