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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論侵權行為法上之過失概念--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上字第一六八二號民事判決評釋=The Concept of Negligence in Torts: Comments on a Supreme Court Decision: 2001 Taishan Zi No.1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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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陳聰富; | 書刊名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卷 期 | 33:4 2004.07[民93.07] |
頁 次 | 頁145-204 |
分類號 | 584.338 |
關鍵詞 | 侵權行為; 過失概念; 注意義務; 鄰人原則; 合理可預見; 防範損害發生之義務; 作為義務; 漢德公式; 危險前作為; 理性之人;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本文自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二號民事判決(冥紙燒船案)引起的爭議問題為起點,論述過失概念的二項重要因素:注意義務之存在與注意義務之違反。本文之研究方法係,綜合研究英美法之相關案例,與我國法之實務案例比較分析,一方面對於過失概念的判斷,提供參考的依據,同時凸顯侵權責任中加害人注意義務之重要性。 注意義務之概念,在於決定何時適合將原告之損害,轉由被告負擔。在一般陌生人之間,當事人並無防範損害發生之注意義務。但從事一定營業之人、專門職業人員、契約當事人、依法律規定負擔注意義務之人,以及從事危險前行為之人,對於他人,則負有避免損害發生之注意義務。加害人之注意義務種類,可能為一般的預防損害發生之義務,或通知、照顧、警告等保護義務。既然注意義務係基於當事人間之關係,關於注意義務之判斷,仍須探討負擔注意義務之人及注意義務之相對人為何人。 過失責任之成立,不僅當事人間需有注意義務,且加害人需違反注意義務。關於注意義務之違反,一般是以「理性之人」,為判斷標準。在具體判斷案件時,則係應用「漢德公式」,考量損害結果發生之可能性、損害結果之嚴重性及被告為避免損害所應承受之負擔(或避免損害發生所需之成本),予以權衡判斷。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