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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稅法解釋函令與違憲審查(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九六號解釋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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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陳清雲;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62 2004.09[民93.09] |
頁 次 | 頁55-66 |
分類號 | 567.01 |
關鍵詞 | 租稅法律主義; 租稅公平原則; 稅法解釋; 解釋函令; 行政釋示; 行政規則; 免稅所得; 立法權; 限期修法; 警告性裁判;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本號解釋首先指出租稅法定義,並論及租稅公平原則,再分析行政釋示作為行政機關依法課稅之依據,對人民權益亦生影響。而大法官對稅法所作之解釋佔有絕大之比例,顯示納稅問題所生之爭議事件較多,有關課稅依據雖有法律規定,惟一些細節性之計算方式因具有技術性,所以財政主管機關即以稅法解釋函令之行政釋示作為計算徵收稅捐之多寡。其行政釋示是否符合租稅公平原則,或違反課稅要件明確性原則,均有影響人民權益之可能,如因此而產生爭議,納稅義務人即以行政救濟方式或提起訴訟甚至聲請大法官解釋來主張權利。 本文係從釋字第四九六號解釋所論及之相關問題,論述稅法解釋函令與違憲審查,首先探討稅法解釋函令,說明其必要性與目的。其次論述稅法解釋函令之性質與效力,分為對納稅義務人與稽徵機關兩方面來說明稅法解釋函令違憲審查之效力,說明解釋之規範效力,並論述大法官解釋有無「限期立法」拘束力之不同,分別敘述大法官解釋之拘束力、對立法權之實質拘束力及大法官解釋有關要求立法院立(修)法之類型,如違憲並為定期失效且建議由規範制定者檢討修正、警告性宣告或為違憲宣告但皆建議由規範制定者(定期)檢討修正等,最後並論述本號解釋有關之租稅法律主義與稅法解釋應符合租稅公平原則兩方面加以評析,希能釋疑本號解釋之相關問題,而有助於對稅法解釋函令的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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