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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法院認定待命時間為工作時間之規範--美國判例之啟示=A Review on the Rules of the Compensable Waiting Time Established under the Decisions of Taiwan Courts with the Experience of US Decis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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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謝棋楠; | 書刊名 | 中國技術學院學報 |
卷 期 | 26 2004.07[民93.07] |
頁 次 | 頁47-66 |
分類號 | 556.12 |
關鍵詞 | 工時; 最長工時; 待命時間; 備勤時間; Working time; Maximum working time; Standby duty time; On call time;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勞工等待之時不當然為工作時間,因而勞工等待不當然是工作。我國學界之見解,多認為待命時間為工作時間,雇主有給付工資義務,其乃因待命時間屬於勞工之勞動力置於雇主得處分之狀態。工作時間,一般係指勞工於雇主指揮命令下受拘束之時間,勞工雖處於雇主指揮命令下但未實際服之待命時間,亦應包含工作時間之範圍內。我國法院多年來亦已累積許多審查規範,主要為勞動契約約定為事實認定依據、雇主要求勞工待在工作場所,以及勞工之待命有強制性等三個審查之規範,以認定待命時間為工作時間,而應給付工資。但我國法之觀念並不如美法將待命視為即是工作。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