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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與我國因應之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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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潘雅慧; | 書刊名 | 中央銀行季刊 |
卷 期 | 26:2 2004.06[民93.06] |
頁 次 | 頁31-47 |
分類號 | 562.1 |
關鍵詞 |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 金融監理;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新巴賽爾資本協定」(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以下簡稱新資本協定)已於2004年6月底止正式定案,預計自2006年開始實施,其中進階方法延至2007年適用。因新資本協定修訂幅度頗大,預其對各國銀行業及金融監理機關均將產生重大影響。各國為因應新資本協定之實施,早已開始進行各項研究評估及法案研擬工作,我國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原財政部金融局,以下簡稱金管會銀行局)及銀行公會聯合成立共同研究小組,研究評估影響性,研擬可採行內容及法規修訂建議。 本文除簡述現行資本協定缺失及新資本協定主要架構外,主要分析我國現況與新資本協定之差異,及研擬我國可採行方法之建議。其中現況差異分析方面,分析結果顯示我國無論在資本適足性法規、銀行風險及資本管理、監理機關審查深度與廣度及資訊公開揭露方面,均與新資本協定有相當幅度差距,仍待改善或加強。為其我國順利推動實施新資本協定,本文研擬多項建議,包括成立監理機關裁量項目、實地瞭解銀行準備狀況、鼓勵銀行建立本身資料庫、建立全國信用資料庫與風險指標及研擬我國適用規範內容;第二支柱方面建議要求銀行加強風險與資本適足之自我評估、訂定監理審查標準與處理措施、要求銀行建立額外資本緩衝及研擬及早干預措施;第三支柱方面則建議採兩層次揭露方式,並應定期評估銀行揭露情形。此外,涉及法規增修部分,監理機關亦應及早研擬及規劃修法時程。另為提升金融監理效能,建議監理機關採行以風險為導向之金融監理架構,成立風險模型評估小組,並加強監理人員風險及資本管理專業查核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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