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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法律保留與基本權保障之脫鉤--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六三號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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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廖元豪;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55 2004.02[民93.02] |
頁 次 | 頁17-35 |
分類號 | 525.023 |
關鍵詞 | 大學自治; 受教育權; 退學; 法律保留; 正當程序; 大學法;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大法官釋字第五六三號解釋,明揭「大學自治可排除法工保留之適用」之原則,並宣示大學對學生施以退學處分,無須法律依據。這與大法官及學界多年來倡行的「以法律保留保?基本權」之原則頗有衝突,如何取得協調?作為基本權利的大學自治,為何可以排除保障人權的法律保留機制?作者本文即擬於本文中析論此一解釋之重點與其隱含之影響。第貳至第伍部分,主要在直接分析與評論本號解釋。而第陸部分,則是針對本號解釋所可能產生的後續影響加以進一步申論。 第貳部分先探討一個易被忽略的程序前是問題:大學法已經修正,明文賦予各大學退學之法源依據。因此,從「解釋利益」之角度觀之,大法官是否仍有必要做成本號解釋。就此,作者持肯定見解。第參部分則質疑本號解釋對於「大學生受教育之權利」是否為「憲法權利」之問題,所持之曖昧態度。作者認為大法官此種模糊帶過重大變動的態度,在論理上恐有瑕疵。 第肆部分評析本號解釋的核心—大學自治與法律保留。作者將指出,大法官不僅是「降低規範密度」,而是根本激進地認為在大學自治範圍內,「法律保留」沒有適用的餘地。這與國內通說以及大法官過往之實務頗有距離。結論或有道理,但此種革命性之突破,論理上恐有不足。尤其「大學自治排除法律保留「之簡單論證,忽視了大學的雙重矛盾性格:大學不但是基本權的權利人,同時也是基本權的對抗主體。第伍部分則肯定大法官排除法律保留後的「配套替代措施」:退學決定之正當程序。但作者同時也指出,目前實務上對這方面仍有不足之處。 第陸部分,則進一步由本號解釋延伸,反省我國以往對「以法律保留保障人民權利」的過度依賴。作者建議公法學界應該審慎思考重新定位「法律保留」在「人權保障」所能發揮之作用,並依此建議拋卻形式主義的思考模式,而改由功能、彈性的角度,在個案中權衡法律應有之規範密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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