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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名 | 我國環境協議制度之發展與探討 |
|---|---|
| 作 者 | 龔偉玲; | 書刊名 | 工業污染防治 |
| 卷 期 | 23:1=89 2004.01[民93.01] |
| 頁 次 | 頁83-106 |
| 分類號 | 445.9 |
| 關鍵詞 | 自願性方案; 環境協議; 柔性協商; 經濟誘因; |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 中文摘要 | 歐盟諸國自1990年初期即開始嘗試運用自願性方案解決環境問題,截至目前,自願性方 案中以推動環境協議的方式最具成效。而日本早於1956年簽訂第一個公害防止協定以來,迄今已累績高達5萬餘件,成果斐然。臺灣自11年前引進日本經驗,惟推展數年卻毫無成效。環境協議制度在他國蓬勃發展且成效顯著,為何在本地無法運行,箇中原因值得探究,此即本文研究目的之所在。 本研究發環境協在臺灣無法運行的主因,在於環境協議在一開始即被局美在處理公害糾紛程度序的框架下,當初企圖藉由行政公權力的介入,解決企業與居民的民事紛爭,將公法關仯與私法的關係糾結在一起的結果,雜化了環境協議,並阻礙制度之發展。 有鑑於以上之困頓不明,本研究結論認為應將環境協議的法律角色及地位,提昇至環境保護基本法,使其成為實現國家或地方環境保護計畫,政府機關除得以立法方法進行管制外,並得以環境協議的方式,補充法規或替式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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