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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國會調查權制度變遷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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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張淳翔; | 書刊名 | 耕莘學報 |
卷 期 | 1 2003.07[民92.07] |
頁 次 | 頁61-68 |
分類號 | 572.65 |
關鍵詞 | 國會調查權; 調閱權; 聽證權; 制度變遷; 立法院; 監察院;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本文從制度層面進行分析,擬討論的問題包括:國會改革前 (民國八十八年) 之調查權歸屬有何問題?調查權若歸屬立法院對憲政體制可能造成的影響為何?立法院若行使調查權需有哪些相關制度的配令?「調查權歸屬」及「修憲工程最小化」為本文分析過程的兩項核心概念,亦即如何在最小的憲政變革之下,得以有效行使調查權並強化國會之功能。完整的國會調查權至少須具有立法調查及行政監督調查的實質內涵。國會改革之後的調閱委員會及調閱專業小組的組成經驗似已能逐步累積,但公聽會的「證人傳訊權」及匯集民意的功能則仍有待進一步發揮。在調整立、監兩院之權限劃分方面,應可適度參酌英國下議院與監察使之間的關係。立法院之調查權行使對象應為政策問題,其政治性之領域;監察院之調查權行使對象則應是瑕疵行政,屬於非政治性之領域。監察院的職權雖然表面上有所限縮,但與其擁有較大的權限而被批評功能不彰,不如合理規劃後充分發揮範圍內的職權。現行體制下立、監兩院本有互動,例如監察院審計長是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且須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在行政監督的調查方面,兩院除分工之外,亦可保持資料的流通並告之處理案件的狀況,以期提昇監督行政機關之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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