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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論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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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陳聰富;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30 2002.01[民91.01] |
頁 次 | 頁1-28 |
分類號 | 584.338 |
關鍵詞 |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過失概念; 過失推定; 侵權行為; 英國法; 美國法; 最高法院判決;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 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關於本條規定,值得研究者為:1.該條所稱 「保護他人之法律」係何所指?實務上是否過度擴大「保護他人之法律」概念,而消蝕過失 責任主義之原則?2.依據該條推定之過失,與一般過失概念是否相同?該條規定之過失,係 指對法律違反之過失,或兼指對於權益侵害之過失?3.「推定過失」,理論上固可舉證推翻。 惟實務運作時,該條之「過失推定」,是否已成為「過失」本身,使被告無法舉證免責,而類 似「無過失責任」? 本文以我國最高法院判決為基礎,參酌英美法院實務見解,對於上述問題,予以檢討。 本文指出,保護他人之法律須就該法律目的予以觀察,必須該法律課與行為人特定義務,且 以保護特定個人之權益為目的,而非專為保護國家社會利益、或大眾利益者為限。又依據本 條推定之過失,兼指法律違反之過失與權益侵害之過常失。該條過常之概念應與一般過失之 概念一致,行為人得舉證對於法律之違反,或權益之侵害,已盡適當之注意義務而免責。 最後,本文指出可得推翻違反法律推定過失之事由。依據美國授權行為法整編之規定, 推翻法律推定過失之事由,包括1.因行為人無能力遵守法律,致其違法行為合理;2.行為人 不知,亦非可得而知須遵守法律之事實情境;3.行為人經合理之勤勉與注意,仍無法遵守法 律;4.行為人面臨非其不當行為所引起的緊急狀況;5.遵守法律將為行為人自己或他人造成更 大損害之危險。但在我國最高法院之判決,對於違反法律之推定過失,尚無舉證免責成功之 例。關於權益侵害之事實,僅在民國六十九年開曾就曳引車認為可以舉證行為人無過失而免 責,其後即無類似案例。足見在我國,違反保護他人法律致推定過失者,幾乎為無過失責任, 舉證免責,甚為困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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