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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論人事保證之從屬性與債權人之附隨注意義務--兼評民法債編關於「人事保證」之增訂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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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楊淑文;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29 2001.12[民90.12] |
頁 次 | 頁1-20 |
分類號 | 584.399 |
關鍵詞 | 保證契約; 人事保證契約; 職務保證; 擔保契約; 損害保證; 保證契約之從屬性; 人事保證之獨立性; 人事保證之補充性; 受僱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僱用人之與有過失; 僱用人之附隨義務; 人事保證之保證期間; 保證人之代位求償權; 僱用人之通知義務與監督義務;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本次民法債編修正時,於第二十四節保證中增設有關人事保證之相關規定,就人事保證之定義,約定保證間之限制、終止、僱用人之通知與選任監督義務之違反而至賠償金額之減少或免除,以及一般保證規定之準用,均予以規範。惟人事保證是否為保證人應獨立負責之損害賠償責任之契約?須否以僱用人對受僱人之損害賠償責任為其成立之前提要件?是否不具從屬性?保證人應負之保證責任之範圍與受僱人之職務行為如何決定?人事保證人於清償後有無代為行使僱用人對受僱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可能?人事保證契約與一般保證之性質有合異同?應如何決定是否準用一般保證之規定?僱用人對保證人依法應負通知義務或監督義務之性質為何?上開問題,涉及修法後,如何解釋適用之疑義,於本文中將一一予以探討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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