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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名 | 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之憲法地位 |
|---|---|
| 作 者 | 彭鳳至;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 卷 期 | 48 2003.07[民92.07] |
| 頁 次 | 頁3-23 |
| 分類號 | 581.1 |
| 關鍵詞 | 立法上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法律適用上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信賴保護; 過渡條款; |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 中文摘要 | 我國憲法並明定法律不得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則,但在大法官相關解中,因法令是否違反立法上的法律不溯既往原則而違憲的爭議,並不少見;而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作為法律適用原則、在我國體法上,有明文規定,不過既使沒有明文規定,也是當然解釋。然而這種作為法律適用當然解釋的法律原則,為什麼也曾發生違憲爭議?而大法官相關解釋,是否能給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作為立法原則或法律適用原則的不同,一個清楚的憲法定位? 既得權應否保障是立法問題。所謂既得權,在我國憲法及釋憲實務上,並未取得超越一切憲法價值的絕對地位,是否予預障,應依各種憲法價值權衡決定;法律適用上的法律不溯既往原則,較適切的用語,應該是法律適用上「遵守法律時間效力則」。法律的適用者,原則上沒有自行判斷既得權應否尊重的權限。如果將法律適用上的法律不溯既往原則,當成立法上法律不溯既往原則適用,即可能造成法律適用錯誤。 法律變更時,新法與舊法的關係,除立即生效的常態性規定外,所謂「有特別規定之必要」的情形,主要是兩種例外情形,分別為:新法向生效前溯及適用與新法與生效後不得適用。如果一律解讀為新法溯及適用的規正,就可能發生以法律不溯既往原則,解釋法律不接續適用的例外規定等不符合法律時間效力法理的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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