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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計畫外生育」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評最高法院九○年度臺上字第四六八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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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侯英泠;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47 2003.06[民92.06] |
頁 次 | 頁63-76 |
分類號 | 580.1641 |
關鍵詞 | 計畫外生育; 計畫外生命;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家庭生育計畫自主權; 墮胎自主權; 半膜穿刺檢查; 損害賠償責任; Wrongful life; Wrongful birth;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隨著醫學的發展,控制生育的可能性不斷出新,現代人對於生育下一代之事,多會積極計畫,羊膜穿刺檢查即是其中之一。醫學雖然一方面提供新希望,但另一方,醫學卻無法百分之百擔保病人期待之實現,期待高,失望也就深,從而若所預期的結果未發生,甚至所欲避免的結果產生,自然會產生醫糾紛。計畫外生育的損害賠償即是一個明顯的例子。 此問題,在目前國際上已成為熱門題目,可以說是基因醫學面臨的第一階段性問題。美國法院對於wrongful birth之判決游離於財產上損害或精神上損害,而德國則是聯邦憲法法院與聯邦法院間的見解分歧,法國更已經是法院實務判決和立法者與學者間意見之爭,我國目前則有一例,但法院對於此問題判決意見也是分歧。 此問題主要困難點在於:懷孕婦女為了避免生育出帶有殘障之小孩而接受檢查,結果卻事與願違,雖然父母對於小孩有法定扶養義務,但是若當初醫師之檢查正確,則孕婦會選擇墮胎,因此扶養費用的確係因錯誤檢查而產生的,但若將胎兒的殘障視為父母的損害,則又會有將小孩的存在視為父母的損害之嫌,而歧視小孩的生命價值。況且小孩的殘障,也不是醫師的醫療錯誤所造成,是否可以將生育的本來內含的風險透過醫療檢查,轉由醫師承擔,如此的風險歸責是否妥當值得採討? 但是,若醫師對於因過失造成錯誤的檢查結果不用負法律上責任,則無法達到行為控制之效果。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向來有一個特殊功能,亦即慰撫受損害者之精神上傷害,同時意含對於加害者行為之非難,以達行為控制之效果。我國最高法院也試圖朝此方向解決問題,惜未能深入論述,因此,本文企圖分析最高法院之判決,探討計畫外生育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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