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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家事事件之合併(下)--以離婚訴訟與夫妻財產分配或子女監護、扶養請求之合併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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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許士宦;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47 2003.06[民92.06] |
頁 次 | 頁29-44 |
分類號 | 586.171 |
關鍵詞 | 集中審理; 強制合併; 裁量合併; 事件理無審理; 程序法理交錯適用; 職權事件; 非訟事件訴訟化; 重疊合併; 裁判效力;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民訴法及非訟法於一九九九年修正時,為謀求當事人之便宜、程序經濟、統一解決紛爭,避免同一家庭之紛爭無端擴大,並使當事人間更有機會就是否維持婚姻與夫妻財產如何分配或分割、贍養費如何給付、今後如何監護、扶養未成年子女等事項為通盤、慎重考量,乃明定擴大得與婚姻訴訟合併之事件範圍,使於離婚及其他婚姻事件之事實審程序上,當事人得合併請求夫妻財產之分配或分割、給付贍養費,且得附帶請求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就後者亦得依職定之;倘當事人各別訴訟或聲請者,受訴法院得將該夫妻財產分配或分割,贍養費給付請求等事件移送於婚姻訴訟繫屬中之法院,非訴法院應將該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移送於婚姻訴訟繫屬中之法院,使該等家事事件合併裁判。於此種強制、任意或裁量合併之程序上,受訴法院係結合審判人事訴訟、民事訴訟及家事非訟事件等三類性質互異之家事事件,此際應如何因不同事件類型之特性需求及結合處理之必要而交錯適用程序法理、是否應將該等事件合一判決、即使合一判決,各該事件裁判部分是否亦應該且可能分別發生效力、對於該終局判決全部分聲明不服者應循何上級審程序予以審理,成為解釋論上及運用論上之新課題。本文主要係以離婚訴訟與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或(及)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人、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請求之合併為例,嘗試解明、克服上述諸問題。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