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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妨害性自主之強制、乘機與利用權勢--何謂性自主?:兼評臺北地院九一年訴字第四六二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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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許玉秀;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42 2003.01[民92.01] |
頁 次 | 頁16-36 |
分類號 | 587.52 |
關鍵詞 | 性自主; 性自由; 性; 性慾; 性權利; 性主體; 性客體; 貞操; 違反被害人意願; 發洩性慾的工具; 性交; 猥褻; 強制性交或猥褻; 乘機性交或猥褻; 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或猥褻;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九一年的秋天很性。九月有強吻的聞,十月有假按摩真猥褻的舔陰部故事和舔耳風波,十一月有通姦行為限於性器接合的宣傳。九月和十一月的事件中,司法機關都站在第一線。接吻怎麼會是猥褻?臺北市長馬英九總是要求新人當眾接吻數分鐘,豈不是經常強制(新人們都怕婚姻不能有效成立)別人公然猥褻?通姦罪的姦淫既然沒有修改成性交,當然只能解釋為性器接合!前面的頗不以為然,還只是口耳相傳的所謂高院法官見解,後面的振振有詞,還有許多一、二審法官和與會的學者專家八成以上撐腰。法官走出法院大門時,如果被人抱起來強吻數分鐘,法官要不要招來警衛?法官可以容忍他們的配偶與人口交、肛交、手交嗎?在按摩中被舔陰部的人,如果是法官,只因為不會是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之人,所以只能眼睜睜地看著侵害他的人無罪開釋嗎?法官雙手一攤:法律規定如此,我也莫可如何!法律真太可惡!連法庭上的法官都不保護! 法律真的這麼可惡嗎?或者法律只是不保護法官,但會保護小老百姓?什麼地方寫了姦淫只能解釋為性器接合?把性交寫明白了,不正表示:古之姦淫,今之性交也?第二二五條的乘機性交或猥褻,只能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之人為之嗎?只有這些人才能陷於不知或不能抗拒嗎?法律當然要保護小老百性!法律不可惡,是看法律的眼睛,把法律看可惡了。 本文嘗試找出能夠保護小老百姓的眼睛,用它們觀察現行刑法三種基本妨害性自主罪的適用範圍及界限,以性權利主體解釋性自主,以把他人當作發洩性慾的工具解釋妨害性自主罪的可罰基礎,以互相取悅所形成的認同和歸屬感,解釋性自由的價值與一般行動自由不同之處,以將他人當作性客體為基礎,解釋性交和刑法中所規定的三種猥褻概念,在這些和性有關的基本認知之下,解釋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意涵,並區分強制性交或猥褻、乘機性交或猥褻、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或猥褻三罪的適用界限,最後評釋假按摩真猥褻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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