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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從2001年「航空暨運輸安全法」探討美國機場安全檢查之法制=From the Aspect of 2001 Aviation and Transportation Security Act to Discuss the Legal System of American Airport Security Examin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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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柯雨瑞; Ko, Jui-rey; |
期刊 | 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 |
出版日期 | 20021000 |
卷期 | 1 2002.10[民91.10] |
頁次 | 頁183-211 |
分類號 | 557.91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機場安檢; 安全檢查; 恐怖主義; 航空暨運輸安全法; 運輸安全署; 國家安全法; 民營化; |
中文摘要 | 本文主要目的,係在探討美國於2001年9月11日遭受911恐怖攻擊之後,有關於機場安全檢查及航空器飛航安全維護相關法制之變革。在911之後,美國國會於2001年通過一項新法律,名為「航空暨運輸安全法」,主要內容係規範聯邦政府應於運輸部之下,成立一個新的聯邦機關--「運輸安全署」,以統籌規劃及負責全美機場之安檢工作,新法規定「運輸安全署」應於全美各機場內,配置聯邦安全檢查員,目的在提昇機場對旅客與貨物實施安全檢查之品質。比較911前後美國機場安檢之變革,吾人可發現,在911恐怖攻擊之前,機場安檢係以民間安檢公司為主力,完全符合「機場安檢民營化」之精神。但在911恐怖攻擊之後,機場安檢工作之最大變革,係由運輸部之下,新成立之「運輸安全署」統籌負責之。亦即,在911恐怖攻擊之後,機場安檢之權力,美國聯邦政府將其全部回收,而由國家公權力介入。雖然,此時聯邦政府國家公權力介入安檢工作,不過,其仍實施「民營」及「公營」同時並行之機場安檢模式,亦即,假若民間安檢公司符合一定之標準,運輸安全署署長仍可將部份機場安檢工作委由民間合格安檢公司聘員執行之。上述之機場安檢模式,可謂公、民營同時並存之「並行模式」,打破在911恐怖攻擊之前,聯邦政府國家公權力並未介入機場安檢工作之傳統模式。從美國機場安檢之經驗中,吾人可看出,政府主管之某一項事務,究竟要民營化或公營化?其中所需考量之因素,牽涉頗多,諸如國情、社會治安之需求、國內社經狀況之發展、政府經費與人力資源-----等等,並非一成不變。以美國機場安檢工作為例,其在2001年遭受911恐怖攻擊之後,全美民眾對於國內安全維護工作之要求,日益迫切,布希總統深刻體驗出民意之需求,自此,遂由國家公權力介入機場安檢工作,而由以往之民營模式,轉向成為公、民營並行之機場安檢模式。作者認為,上述美國機場安檢工作變革之演進與法制,頗值得我國參考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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