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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以調解措施處理家庭暴力事件之現況檢討與改進意見--以法官之意見調查為例=An Empirical Evaluation on Reconcilia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The Investigation Opinion of Judici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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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黃翠紋; 鄧學仁; | 書刊名 | 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 |
卷 期 | 7 2002.12[民91.12] |
頁 次 | 頁181-206 |
分類號 | 544.18 |
關鍵詞 | 家庭暴力; 調解措施; 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鑑於家庭暴力經常造成被害人身心與生活上長期與短期的傷害,因而促使許多國家在處理此類暴力行為的政策上產生變革。在處理的方式上,有些國家 (如我國) 為了對於家庭暴力的被害人有更為完善的保護,乃透過立法行動,制定專法以利國家力量介入處理家庭暴力問題。但另一方面,隨著愈來愈多的家庭暴力事件進入到刑事司法程序中,使得許多人注意到它對於被害人及其家庭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及可能的二度傷害。因此,亦有人主張,在家庭暴力問題的處理上,訴諸於法律程序的過程愈晚愈好。 以何種方式處理家庭暴力最為有效?由於這是一個相當複雜的問題,並沒有清楚的解答,至今仍是人們所熱烈爭論的議題,本文並不對此加以深入探討。但由於家庭暴力的發生原因極為複雜,家庭暴力的態樣極為多元,使得被害人對於解決暴力關係方式之選取亦將有所不同。在家庭暴力事件中,對於被害人之保護,以及使用刑罰來追訴施虐者固有其必要。但並非意味排除調解制度的適用,在某些事件中,調解措施仍有其必要性。隨著社會變遷,調解利用率與成立率有逐漸減少的趨勢,故而今日有重新探討調解制度之必要。尤其過去在家庭暴力領域中,對於調解制度的研究相當有限,以實證研究方法來探討此方面的問題,更是乏善可陳。加以現階段我國正推動政府再造運動,法院之組織員額恐無法因家庭暴力之增加,而增加所需之人員。在不增加社會資源且能對被害人最有利之前提下,確有進一步探討與研究的必要。因此,本文之目的即希望透過實證研究之方法,瞭解在家庭暴力事件處理上,調解措施之適用性,以及調解的程序應如何運作較能夠滿足雙方當事人之需求。 在資料蒐集上,鑑於地方法院之法官係實際參與家庭暴力事件實務人員處理,故本文乃對法官進行訪談以蒐集研究所需資料,來瞭解目前實務上於處理家庭暴力事件上運用調解措施的情形與缺失。筆者分別從台北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台中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屏東地方法院等九個地方法院各抽取一位法官,共計九位地方法院家事或民事庭法官進行訪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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