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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我國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問題的現況與展望」研討會議題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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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期刊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出版日期 | 20021000 |
卷期 | 39 2002.10[民91.10] |
頁次 | 頁96-113 |
分類號 | 580.1641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 |
中文摘要 | 醫療事故損害填補的問題,自古有之,近年來卻成為醫界與學界熱門討論的話題。主要的契機,眾所皆知,就是馬偕醫院肩難產案件,法院肯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企業經營者無過失責任的規定,於醫療服務也有其適用,不僅引發醫界與法學界的對立,也在實務界與民事法學界引起軒然大波,迄今仍莫衷一是。經過長時間的醞釀與規劃,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社邀請六位年輕學者參與討論,希望透過全盤檢討與醫療責任有關的現行規定,包括實體法規定與紛爭解決程序,完整呈現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問題全貌。本討論題綱分現階段相關問題的分析整理與未來應努力的方向兩個部分,但由於時間關係並避免討論失焦,研討重心主要集中在現行法的檢討上,探討現行法架構下,醫療損害賠償紛爭處理的問題點與其解決。 醫療事故發生時,病患得向醫師乃至於醫療服務機構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除消保法第七條以外,還有傳統民法過失責任(侵權責任與契約責任),與新增訂的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三危險行為責任規定。由於消保法第七條與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三是否得適用於醫療服務與醫療行為,學界之間,依然眾說紛紜,而且,世界大多數國家無類似的規定,均以傳統過失責任解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問題,因此,本研討會先檢討傳統過失責任架構下,醫病間醫療風險是否有公平分配的可能性,再探討其他具有我國本土色彩的兩個規定。 關於傳統醫療過失責任的問題,與會人士認為:我國普遍存在以刑事訴訟程序達到民事賠償的目的的現象,模糊問題真正所在,並不足取。如何將醫療糾紛的解決,引導到民事紛爭解決機制,刻不容緩。醫療過失的概念與認定,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並不相同。民事責任醫療過失的認定,過去法院實務經常有過度仰賴刑事程序鑑定結果的現象,而忽略由法學所代表的被害人觀點。義務違反的認定,醫療常規(醫療科技水準)所代表的醫界觀點,雖然相當重要,但不宜照單全收。說明義務理論的建立,證明法學觀點在過失判斷上,也能有獨立於醫學觀點的空間。說明義務理論,雖然是現代醫療過失責任非常重要的發展,但由於時間因素,無法深入討論。 消保法第七條無過失責任是否有適用於醫療責任的餘地,法院尚未形成一貫見解,與會學者並未達成共識。於是,本會先討論「如果」醫療服務也屬於該條所謂「服務」,法律解釋適用上有何應注意的地方。與會學者同意應先界定該條的責任主體,再討論如何透過該條與消保法施行細則第五條免責事由(科技抗辯)的規定,公平分配醫療風險。關於前者,與會學者都同意醫師個人(受雇醫師)並非該條所規範的責任主體。但是否所有醫療院所,不分大小,一視同仁,均為其責任主體,有爭論。其次,關於醫療風險的分配,討論的重點,集中在兩個地方:第一,成為該條構成要件的「安全性欠缺」的認定,與傳統過失責任關於「過失」的認定:第二,前述消保法施行細則免責事由的認定,與傳統過失責任醫師是否已盡注意義務舉證責任的判斷,二者實際的考量因素與判斷過程是否相同。此點,與會人士雖未達成共識,但也同意無論適用傳統醫療過失責任,或適用消保法,都涉及公平分配醫療風險的問題,法院在法律適用上,不應以代表醫療專業觀點的醫療常規,取代法律判斷。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三「危險行為責任」的規定,適用於醫療行為,與會學者多持反對態度。 最後,研討會討論到如何充實訴訟上與訴訟外醫療紛爭解決機制,與醫療損害補償機制(醫療保險與補償基金等)建立的可能性,也由於時間關係,未能暢所欲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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