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分析
來源資料
頁籤選單縮合
題 名 | 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失權 |
---|---|
作 者 | 許士宦;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40 2002.11[民91.11] |
頁 次 | 頁1-22 |
分類號 | 586.4 |
關鍵詞 | 適時提出主義; 訴訟促進義務; 適時審判請求權; 說明義務; 集中審理主義; 失權效; 上訴理由強制提出制度; 續審制; 更新權; 公正程序請求權; 程序不利益禁止原則;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民訴法於二○○○年修正時,為達成審理集中化之目標,乃改採適時提出主義,課當事人負一般性訴訟促進義務及個別的訴訟促進義務,並對違反該等義務者施加失權之制裁。惟此項訴訟促進義務及失權效之法理根據為何?發生失權之要件及其正當化根據為何?於該法施行後,成為議論之焦點。本文認為,訴訟促進義務系基於當事人對於他造所負依誠信原則進行訴訟之義務及對於法院即國家所負促進訴訟(協力迅速進行訴訟)之公法上義務,據以保護他造之程序利益及其他訴訟制度使用者受迅速裁判之利益,而失權效則係對違反義務當事人所施加之制裁,使其就逾時提出行為負自己責任,藉以直接排除當事人攻防方法之逾時提出,並間接排除當事人攻防方法之逾時提出,並間接強制其適時進行攻防。因此,逾時提出攻防方法之失權,應以當事人就其逾時提出係可歸責,且該逾時提出有礙訴訟終結之情形始發生。再者,倘法官未適時善盡闡明義務,致當事人逾時提出攻防方法者,則不得使其提出發生失權,以免將可歸責於法官之程序瑕疪,責由當事人負擔程序上不利益,違反公正程序、正當程序之要求。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