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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解析消保法商品責任的消滅時效問題--兼評臺中地院八十八年訴字第五六一號判決=The Limitation Issues Conceming Products' Liability in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and Comment on Taichung District Court 88-Su-561 Decis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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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黃立; | 書刊名 | 政大勞動學報 |
卷 期 | 12 2002.07[民91.07] |
頁 次 | 頁1-9 |
專 輯 | 慶祝黃越欽教授六秩華誕特刊 |
分類號 | 496.34 |
關鍵詞 | 消保法; 商品責任;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甲公司專營各種機動性農業機械之製造與買賣,被告乙為甲公司之負責人,亦負責上開機器之設計。於八十五年五月間,丙向甲公司買受其所製造之系爭CN 2400型、四輪轉向之自走式噴霧車乙台,詎於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丙裝載農藥後,操作該車擬往噴灑農藥時,該車因重心不穩而翻覆,丙因該車無防護罩,致當場翻落被該車壓擠致死,系爭噴霧車重心不穩、缺乏安全裝置具有安全上危險,亦未為警告標示,被告等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被告乙及甲公司則分別以乙並非系爭噴霧車之設計者,系爭噴霧車翻覆角度縱藥水箱滿載時亦有25.6及26.6度,而丙駕駛噴霧車翻覆之地點,依原告徐政義在本院刑事庭之指述,該路面之傾斜角度僅10度,被告等認為僅5度,故正常駕駛應不會翻覆,足見系爭噴霧車之翻覆並非因設計或製造上有重心不穩之危險所致。又本件原告於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發函予被告要求協商否則依法訴究,復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日向東勢鎮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要求被告賠償700萬元,是至原告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起訴時已逾兩年時效等語資為抗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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