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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大學「在學關係」的法律定位與其憲法基礎的反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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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張嘉尹; |
期刊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出版日期 | 20030900 |
卷期 | 50 2003.09[民92.09] |
頁次 | 頁3-23 |
分類號 | 525.023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在學關係; 特別權力關係; 大學法; 退學; 大學自治; 制度性保障; 受教育權; |
中文摘要 | 民國九十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兩號判決,主張大學「退學制度」必須有「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據而判決作為被告的兩所大學敗訴,震撼了行諸多年的大學「退學制度」,雖然兩號判決次年在最高行政法院都遭到被翻的命運,但是卻不減其成為檢討大學「在學關係」既有理解重大契機的價值,在實務界,教育部透過大學法的最新修訂,制定第二五條之一,以形式主義的做法企圖阻止該問題繼續引爆,在法學界,兩年來發表的不少論文,則對該問題已累積一定程度的透析度。在此基礎上,本文嘗試從「在學關係」法律定位的詮釋架構著手,指出在「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典範的主導下,大學生與大學發生爭議時所可能出現的法律爭議形態及其解決模式,僅能透過「特別權力關係」邊界的重新劃定來解決問題,「法律保留原則」成為衝突解決的形式架構。然而實質面上,該問題的解決涉及在憲法層面的衝突架構,由於作為「制度性保障」的大學自治成為思考主軸,產生了「防禦式的」與「干預」的兩個面向,在大學「在學關係」的界定上,大學自治的「干預式」內涵與大學生的基本權利之間必然會產生緊張關係,而且此緊張關係並不侷限於涉及大學生學籍的受教育權或學習自由權,也涉及大學生的其他基本權利,本文指出,應該突破符應於「基礎關係」/「經營關係」區分而產生的不同法律性質定位,更細緻的分析所步事態的具體衝突結構—法益衝突的具體型態,以此為基礎,反思公立大學與私立大學在法律定位上應有的差異,進一步限制「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的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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