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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論被害人補償制度中排除條款的適用問題--以德國法為說明=On Application to the Exclusive Clause in the German Victim Compensation 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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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盧映潔; | 書刊名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卷 期 | 31:3 2002.05[民91.05] |
頁 次 | 頁185-236 |
分類號 | 587.7 |
關鍵詞 | 犯罪被害人; 犯罪被害人保護; 犯罪被害補償; 被害者學; 補害補償排除條款;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我國在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一日通過了「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該法名為「被害人保護法」,內容上實屬被害補償制度。依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凡是被害人對其被害有可歸責事由者,或是斟酌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依一般社會觀念,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者,得不補償被害人的損失之全部或一部。此即被害補償制度中排除條款的適用問題。由於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開始實施未幾,可能尚難由實務見解歸納只對於所謂「被害人對其被害有可歸責事由」以及「給予補償是否有失妥當」的認定標準何在。 而我國被害補償制度立法時的參考制度之一的德國,其在一九七六年通過的「暴力犯罪被害人補償法」第二條第一項有與我國相類的規定。就德國執行犯罪被害補償的實際經驗而言,暴力犯罪被害人補償法第二條所定的排除原因,即第一項第一款的『被害人的行為係造成犯罪損害的「實質原因」』(wesentiche Vermsachung der Schadigung) 以及第二款的『給付補償將造成「不公平」(Unbllligkeit)』,這兩種情形在實務運作以及判決實務上是該法施行以來最大的爭議問題之一。實務界在累積多年的判決見解後也逐漸發展出一些判斷準則。以下本文主要以德國實務上曾經發生的數個爭議案例,說明實務界及學界的看法,從而探討德國在這個問題上基於判決的累積所引導出來的適用原則。或許對於我國日後適用被害補償排除條款時可供作參考。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