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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大陸反傾銷制度與實務=Antidumping System and Practice in 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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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何曜琛; | 書刊名 | 華岡社科學報 |
卷 期 | 16 2002.06[民91.06] |
頁 次 | 頁49-72 |
分類號 | 558.2 |
關鍵詞 | 大陸反傾銷制度; 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 傾銷之認定與計算; 反傾銷措施;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在大陸地區,由於其有充足的天然資料及大量的勞動力,其生產的產品多具有強大的競爭力,尤其勞力及原料導向的產品更是已開發國家所遠遠不及。而傳統的高關稅壁壘已因國際貿易協定而禁止採用,反傾銷卻系關貿協定所承認之手段。世界各國對於中國產品發動的反傾銷案件,據世界貿易組織之統計,在1987∼1997年之間,排名為世界第一,受反傾銷最終裁定的案件數量及其比例也分別位居世界第一。力陸方面將反傾銷制度視為西方先進國家為保護其國內產業,所實施的貿易保護手段,並成其濫用之下的最大受害者。或許因此緣故,大陸亦體認其國內必須存在符合國際上普遍承認之貿易保護手段的必要性,故已逐漸朝貿易措施立法化的方向。 大陸在反傾銷方面已頒佈「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1997)」,以規範對進口產品反傾銷調查。該條例規定:反傾銷調查程序為國內生產者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提調查申請,經其審查後決定是否立案。如立案,則進行12至18個月的反傾銷的調查,之後作出初步裁定,在此之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會同國家經貿委進一步對傾銷、傾銷幅度的和損害、損害程度進行進一步調查,作出最終裁定。如裁定構成傾銷,則對傾銷產品徵收反傾銷稅。惟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中並未提及司法審查的機制,且未規定人民法院的角色及進口商或利害關係人對向人民法院控訴初步裁定及最終裁定的有效性的規定,亦未規定如何可構成合理的費用及利潤的標準,因此在立法及實務層面可說均尚未成熟。 但大陸自1997年3月25日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公布以來,截至2000年共完成五起反傾銷立案調查,其反傾銷制?可說是方興未艾,其未來發展程度及方向,勢必對於我方造成極大的影響。大陸、臺灣同時加入WTO後之後,在大陸看來,臺灣會屬於中(此語境下即大陸)的一個單獨關稅區,類似香港要澳門,大陸如何處理臺灣的傾銷問題尚需特別關注。在出現傾銷問題時,臺灣、香港、澳門是否視作類似其他的WTO成員一樣適用WTO多邊架構爭端解決,應是臺灣方面之期待。然而,最終會如何化解,仍有待透過雙邊協商談判才能獲致根本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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