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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環境、環境問題與環境權之概念--國防軍事環境管理理念=A Brief Analysis of Environmental Righ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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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賴恆盈; | 書刊名 | 國防管理學報 |
卷 期 | 23:1 2002.05[民91.05] |
頁 次 | 頁11-21 |
分類號 | 445.9 |
關鍵詞 | 環境問題; 環境權; 國防; 軍事環境管理;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隨著國家及社會之工業化、現代化發展,造成人口爆炸性成長、巨大經及巨大消費社會、都市化等對環境造成嚴重負荷現象,使環境問題自二十世紀後期以降,已成為國家乃至全球均須嚴肅面對之課題之一。對於此類環境問題之解決方式,無論社會科學抑或自然科學領域,均逐漸成為共通問題,而提出有各式各樣之解決方案及理論基礎。其中,就法學觀點言,則為近來逐漸受重視之「環境權」理論。此一為因應環境問題而發展之「環境權」理論,就其作為解決環境問題之法規範概念言,於理論上及實踐上均有重要意義,故其概念之釐清實有必要,此即為本文所欲檢討之課題。本文研究方法係採文獻分析法,對於環境、環境問題以及環境權之概念,作一簡潔、綜合之分析說明,其使將來處理環境有關議題或對逐漸高漲之環境權主張,能有一較為清晰認識,並據以採取相應措施。整體而言,「環境權」之概念可謂仍處於相當浮動而不確定之狀態,尚屬於一種形成中之權利。就「具體實踐」情形而言,目前傾向於暫時不對環境權之概念及具體內涵,正面自理上予以承認或架構其具體內容,而多集中於討論國家環境保護義務(憲法之客觀價值秩序)之範圍與界限,以達環境保護之目的。換言之,並不正面自環境權享有主體方面出發,相反的,係自環境權之相對人(通常為國家)之義務面出發,就相關組織、制度、程序等規範,納入環境保護考量。因此,嚴格而言,其多僅具消極的防禦權性質(即傾向於環境侵害行為之排除),至於具有積極的給付請求權性質者,則多限於該環境侵害已直接侵蝕人民生命權、人格權或財產權之存立基礎時,始例外被承認。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