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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維持一種文化工作的趣味--立緒的創業與經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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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翁仲琪; | 書刊名 | 出版界 |
卷 期 | 64 2002.06[民91.06] |
頁 次 | 頁36-38 |
專 輯 | 在繼承與創業的路上,他們前行 |
分類號 | 487.7 |
關鍵詞 | 立緒文化; 經營管理; 出版業;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明代中央司法審判機關以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為主,絕大多數案件均由三法司審理。除三法司外,也有其他中央機關得兼理司法審判。明代三法司職掌劃分的基本原則,早在洪武十七年(西元一三八四年)即已初步確定。洪武二十六年(西元一三九三年)制定《諸司職掌》時,即行確立。 洪武二十九年(西元一三九六年),刑部更為十二清吏司。宣德十年(西元一四三五年),定為十三清吏司。明代刑部之權較都察院及大理寺為重,職司京師案件之初審與直隸及各省案件之第一次覆核。 洪武十五年(西元一三八二年),都察院設十二道監察御史。宣德十年(西元一三五二年),定為十三道監察御史。都察院為兼理刑名之司法審判機關,職司京師案件之初審與直隸及各省案件之第一次覆核。 刑部及都察院覆核完結之直隸及各省案件,均須送大理寺覆核。刑部及都察院直接審理完結之京師案件,均須送大理寺覆審。就京師案件而言,刑部及都察院是「問刑衙門」,大理寺是「審錄衙門」。 明代以三法司為核心的中央司法審判制度有下列特點: (一) 三法司組成「平行的兩組司法審判系統」,一組由刑部及大理寺組成,一組由都察院及大理寺組成。 (二) 刑部的組織變更,編制擴大,設十三司,分掌京師、直隸及各省刑名案件之審理。 (三) 都察院的組織變更,編制擴大,設十三道,分掌京師、直隸及各省刑名案件之審理。 (四) 大理寺恢復設置,掌理京師案件之覆審暨直隸及各省案件之第二次覆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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