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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當事人能力、當事人適格、本案適格=Parteifahigkeit, Prozesslegitimation, Sachlegitim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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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陳榮宗; | 書刊名 | 臺北大學法學論叢 |
卷 期 | 51 2002.12[民91.12] |
頁 次 | 頁149+151-169 |
分類號 | 586.116 |
關鍵詞 | 當事人; 能力; 民事訴訟法; Parteifahigkeit; Prozel β egitimation; Sachlegitimation; Prozessstandschaft; Prozessfuhrungsbefugnis; Verwaltungsbefugnis; Interressvermogen;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本論文主要目的在利用案例具體指出民事訴訟法上所產生之當事人能力、當事人適格、本案適格之問題所在。其次介紹說明當事人能力、當事人適格之概念學說,使早期之實體上當事人學說無法區分當事人適格與本案適格之概念,利用形式上當事人學說之理論獲得嚴格之概念區別。我國學者受實體當事人概念之影嚮,在學理上似未能明白說明區分當事人適格與本案適格之標準所在。本論文對此問題提供德國日本學者之研究成果,供我國學者之參考。 當事人能力、當事人適格、本案適格之概念說明頗為抽像,雖學習民事訴訟法多年之人有時亦不容易明白其中真意。利用具體實例將概念區分突顯為說明,較容易說明而有效果,本論文撰寫人改變自己以往論文寫作原因在此。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