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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交付審判之起訴審查與撤回公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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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林鈺雄;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34 2002.05[民91.05] |
頁 次 | 頁141-145 |
分類號 | 587.838 |
關鍵詞 | 交付審判; 起訴審查; 撤回公訴;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法律是對法律事實具有強制力的社會規範,經濟發展常衍生新的法律事實,因此物權法必須與時俱進,相應調整。 工商社會重視有效率的經濟行為。有效率的經濟行為有幾個基本要求(一)交易方式簡便,交易成本底廉。(二)交易過程敏活。(三)交易安全保障。(四)交易結果法律之單純化。(五)符合社會化需求。在臺灣經濟發展的過程不論物權法的制定、修正或廢止,都印證了以上的要求。 就交易方式簡便,降底交易成本而言,法院先以裁判承認最高限額抵押權,此次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更以十五個條文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就滿足交易決定敏活的需求而言,訂定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民法修正草案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就共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處分決定及共有物之管理(包括利用)決定,均已改採用多數決。 就強化交易安全保障言,將土地法第四十三條的公信原則,改寫新的條文,訂於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 就使交易結果之法律關係單純化言,民法物權編修正時,於修正草案第八百二十四條以下,明文規定:於共有物分割時,應使抵押權儘量轉存在抵押人分得之具體部分上。 就符合所有權社會化需求而言,對越界建築是否必須拆屋還地,由法院考慮社會利益及當事人利益,此外基於社會化的要求,民法關於越界建築之相關規定,對於與房屋有相當價值之其他建築物,例如立體停車場、劇院....等,亦有其適用。 財產法,除因應經濟發展需求而被動地修正外,立法院更以制定財產法促進經濟發展,導正或杜絕經濟發展可能之流弊。臺灣數十年來,較為顯著之例子有:制定動產擔保交易法,以促進經濟發展;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民法物權編,分別制定或增定區分所又建築物住戶規約,前者成效顯著,後因罰則太輕,具缺乏住戶規約的文化背景,成效不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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