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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效力與行政罰中的不作為、故意或過失--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五九四號判決評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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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陳愛娥;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34 2002.05[民91.05] |
頁 次 | 頁51-63 |
分類號 | 588.13 |
關鍵詞 | 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效力; 行政罰; 秩序罰; 不作為犯; 不純正不作為犯; 保證人地位; 責任條件; 故意; 過失;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司法院大法官成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之後,除法律另有明文外,行政秩序罰的課 處,亦以行為人對違反行政法規之行為有故意過失為限。然而,因行政罰法中責任條件的討 論,前此長久聚焦於故意、過失的必要性,對於故意、過失此二概念在行政罰法中之確實意 涵的根本疑問,乃至其運用於作為犯或不作為犯時是否會發生不同的認定困難之類的細緻問 題,行政法學文獻則較少作深刻的檢討;如是,則各級行政法院在判斷行政裁罰處分是否合 法作成時,即欠缺一般性的、必要的學理支持。有鑑於行政裁罰係維持行政秩序的重要手段 ,其在實務上的運用極廣,因此,關於判斷行為人是否具備故意、過失此等行政處罰的一般 要件,實應加以重視。此外,行政裁罰經常亦擴及於,非以積極作為違反行政法規之人;然 而,除非法有明文,實務上應如何清楚界定此等「不純正不作為犯」的範圍,其就人民權利 的維護,亦有重大的意義。最後,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效力具有劃分機關職權、貫徹權力分 立原則的重大功能,惟法院裁判(針對其對法院之拘束力的部分而言)迄今似尚未正視其意 義。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五九四號判決適正牽涉上述重要問題,作者之評釋該號 判決,目的其實更置重於突顯此等問題的重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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